辉县市纪委监委、财政局、教体局:
4月17日,财政预算840万元的辉县市教育考试(辉县市孟电小学、辉县市文昌小学、辉县市职工子弟学校、辉县市百泉学校、辉县市同济学校、辉县市第一初级中学城南校区新建标准化考点)采购项目中标结果公布,中标供应商为青岛海信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标额8297950.00元。
在公示材料中,有供应商盖章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该函件需要填写项目均填写了“无”。
质疑一、本采购项目包含多种标的物的,货物制造商的相关信息应全部列入《中小企业声明函》,并由投标人出具并加盖投标人公章。但是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填写信息缺失,该填写的信息未填写却直接声明了“中小企业”,属于不如实提供材料,谋求中小企业优惠政策。本项目为标准化考场,涉及监控摄像机等多种类硬件设备,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根据采购项目具体情况,在采购文件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本采购项目涉及多个采购标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逐一明确所有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质疑二、中标人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涉嫌造假,可能构成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调查显示,中标供应商青岛海信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公开年报显示缴纳社保人数超过700人,另外,青岛海信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商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海信集团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持股大于67%)的情形。也就是说,青岛海信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属于中小企业,综上述青岛海信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盖章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涉嫌造假。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规定,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规定追究相应责任。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报告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行使调查权,一经查实,对该供应商应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处罚: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质疑三、评分标准存在“对潜在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多种情形。
评分标准中技术标共39分,其中,“技术指标响应程度(35分)”具有明显的“倾向性”,该部分这样描述“根据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要求的技术指标响应情况,判断所投货物技术指标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技术要求中标注星号★的技术指标每一条不满足扣2分,非标注星号★的技术指标每一条不满足扣1分,在 35 分基础上扣完为止。”
该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分项相对应,这种扣分既不合理也不合法。根据该招标文件规定,标注星号★的技术指标共计312条,非标注星号★的技术指标共计228条。标注星号★的每一项不符合扣2分,那么18项就可扣36分,而其余近300项则无分可扣。非标注星号★的每一项不符合扣1分,那么35项就可扣35分,而其余190余项则无分可扣。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款规定的违法行为。
此外,在评分标准技术部分的39分中还有“技术与功能符合度(4分)”也存在明显的“排他性”。该部分这样描述:“高清 SIP管理平台、高清媒体转发平台、标考网络流媒体存储平台 ”能与现有省市级巡查系统对接、互联互通。提供厂家“无条件接入现有省市级国家教育考试网上巡查系统”的技术承诺函的,得4分,不提供不得分。
本评分标准中以厂家“技术承诺函”作为评分项,有就得分,没有就失分,这对投标人来讲明显是不公平的,并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是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评审因素设置的基本原则,只有与“质量相关”,反映货物和服务质量的因素才能合法作为评审因素,设置为评分项。与产品质量相关的因素是产品本身的性能、技术参数、技术指标等数据,而不是生产者的承诺盖章。因此,厂商授权承诺函本身并不反映产品的质量,与产品质量无关,依法依规不应作为评分项。
上述情况,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是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供应商存在串通投标、提供虚假材料中标的嫌疑。
请河南省辉县市纪委监委、财政局、教体局及时介入调查,回应社会关切,确保项目采购公开、公正、公平,维护市场有序平等竞争。
(备注:山东济宁张亚杰对本文有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