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调整2024年度缴存基数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及职工: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相关文件规定,我市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作如下调整:
一、缴存基数
1、工资组成。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核定缴存基数的工资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部分组成。
2、缴存基数上下限。2024年度缴存基数以职工本人2023年(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础,由各缴存单位在上下限范围内据实计算。上限不高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23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8318.58元)的3倍,即24956元;下限不低于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宝塔区、安塞区、子长市、黄陵县、洛川县、甘泉县、吴起县、志丹县2050元/月,黄龙县、宜川县、富县、延川县、延长县1950元/月。
3、调整后的缴存基数自2024年7月1日起执行,执行周期持续至2025年6月30日止。
二、现行缴存比例及月缴存额核定
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分别不低于5%、不高于12%。其中灵活就业人员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合并计算不低于10%、不高于24%。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由职工个人缴存额和单位缴存额两部分构成,以元为单位,四舍五入取整数。
月缴存额=月缴存基数×(单位缴存比例+个人缴存比例)
三、其他事项
1.单位和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及其利息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免交所得税。
2.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企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可按规定向延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缓缴。
3.单位在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前,应先核对和完善职工个人账户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等信息,确保职工缴存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后再调整缴存基数。单位完成年度缴存基数调整后,应当及时汇缴本年7月的住房公积金。
4.住房公积金涉及职工的切身利益,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如实统计、核定与申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并将缴存基数调整情况告知职工,接受职工监督。
5.自主缴存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缴存比例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6.本通知由延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延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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