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沙,发生了一起令人不齿的案件!

阿珍说娱乐 2022-12-29 16:58:47

湖南长沙,发生了一起令人不齿的案件!一女子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仍然从事卖淫违法行为。在提供不法服务的过程中,女子甚至不向嫖客告诉自己的身体情况,更没有主动采取安全措施。目前,该女子因为触犯传播性病罪获刑1年4个月。原来,女子尹某在提供不法服务之前,便觉察出自己的身体出现异常。尔后,尹某便来到当地疾控中心检测,结果非常不友好,显示为HIV阳性,也就是我们俗称的患有艾滋病。

拿到这个结果后,尹某也非常伤心,但更不能放任不管。于是,尹某之后便积极在医院治疗,还购买了相应的治疗药物。可是后来,不知道是不是因为手头上缺钱治疗,尹某竟然想从事卖淫的不法行为。拿定主意之后,尹某在一天下午邀约到了男子曾某。就这样,曾某按照尹某提供的地址来到了尹某租赁的民房里。在民房里,尹某说愿意跟曾某不戴安全套发生关系。曾某虽然意外,但是内心也不排斥,就遵从了尹某的意愿。但纸终究包不住火,案发之后,尹某就被警方采取了强制措施。经过审理,法院就尹某的罪行作出了上述判决。

1.报道中并没有提及案发的方式和时间,但是如果案发的时间距离两人发生关系不满6个月,曾某需要为自己的嫖娼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具体到本案中,曾某已经成功与尹某发生了关系,嫖娼的行为已经履行完毕。这种情况下,曾某的违法行为早就不属于情节较轻,应该被处以10日以上15日以下的行政拘留处罚。2.其实,不论是卖淫嫖娼案件或传播性病案哪个先案发,曾某的身体检查都是绕不开的程序。这关系到对尹某行为的定性,到底是传播性病罪还是故意伤害罪。司法解释规定,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而卖淫、嫖娼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的规定,以传播性病罪定罪,从重处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认定为刑法第九十五条第三项“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所指的“重伤”,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一)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而卖淫、嫖娼的。根据前述规定,如果经过检查,曾某并没有感染艾滋病病毒,那尹某就只构成传播性病罪。但是如果曾某感染了艾滋病病毒,那尹某就构成故意伤害罪,而且是按照构成重伤处罚,量刑起点比较高。我国《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据前述分析,从本案的结果推断,曾某还算比较幸运,并没有感染艾滋病病毒。3.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曾某与尹某实施的不法交易不受法律保护,但尹某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仍然与曾某发生关系,主观上明显具有危害曾某身体健康的故意,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我国《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以,依据前述规定,曾某有权要求尹某向自己赔偿医疗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理费用。对于本案,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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