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编物权,第一分编通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百零八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本条是关于物权的设立和变动的公示方法的规定。
(续3)
(三)、物权公示的形式
二是动产占有和交付制度
动产交付,是指一方将动产的占有交付给另一方,通过交付而发生占有的移转。
完成交付必须具备两个要件:
一是将动产交付给另一方,从这个意义上理解的交付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二是受让人必须完成受领,实际管领控制该动产。动产物权自受领完成时发生转移,相应债权消灭,即由交付的一方转移给另一方交付的完成重在结果,而不在过程,即必须完成实际控制的移转。
在物权的设定过程中,通过交付而移转占有是动产物权设定的一种公示方法。交付与登记不同,登记可以作为不动产物权的一切变动形式的公示方法,而交付一般作为基于合同等法律行为转让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包括转让所有权与设定他物权。
交付包括现实交付与观念交付。现实交付,是指动产物权的让与人,将其对于动产的现实的直接支配力,移转于受让人。观念交付包括简易交付、占有改定及指示交付。《民法典》对各种交付方式有明确规定。
交付的效力,按照《民法典》的规定,为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例如,质权的设定必须以移转占有即交付为要件,只要动产已实际交付便可设立质权。
另外,对动产、不动产之外的其他权利,《民法典》也规定了相应的公示方法。例如,《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五条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第四百四十三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公示的方式也会不断扩大。例如,互联网出现后,物权公示手段更为快捷、便利。
动产物权的典型公示形式是占有和交付,前者是动产物权在静态时的公示形式,后者则是动产物权在变动时的公示形式。
占有,是民事主体对物进行管领支配的事实状态,最一般的分类是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前者是民事主体对物进行直接管领支配的事实,而在满足以下条件时,出租人、子女等将取得间接占有这种弱化的对物管领支配的事实:
(1)存在租赁、亲权等占有媒介关系,至于该关系是否有效,在所不问;(2)承租人、父母等以他主占有意思而取得直接占有,这种意思被称为占有媒介意思,它在间接占有中占据核心地位,如在占有媒介关系存续期间,承租人把占有媒介意思改为自主占有的意思,或改为出租人之外的第三人而占有的意思,间接占有将因此丧失;(3)承租人、父母等直接占有人是占有媒介人,他们承认出租人、子女等间接占有人有更强的法律地位;(4)间接占有人对占有媒介人有返还请求权。
此外,直接占有也能称为自己占有,与其相对的是占有辅助,它适用于雇佣之类的社会从属关系,在满足以下条件时,雇员对物支配的行为效果将归属于雇主,由雇主取得占有:
(1)雇员服从雇主的指示;(2)雇员对物支配的基础是为雇主的利益;(3)雇员和雇主之间的从属关系可为公众识别。在此,雇员是占有辅助人,雇主是占有主人,主人即便在客观上没有直接支配物,仍不失为占有人。
交付,是占有的取得和丧失保持连续性的过程,也即占有的转移。
交付的最一般形态是现实交付,即民事主体完全丧失某动产的直接占有,而由他人取得该动产的直接占有,比如,甲用机器为乙设立质权,将该机器放置在乙的仓库,就是现实交付。与现实交付对应的是观念交付,即从物理形态上看,主体没有取得和丧失占有,但占有在法律观念中发生了移转。
观念交付包括:
(1)简易交付,即某人事先占有了他人动产,其后该人与动产权利人以该动产为标的物创设新的法律关系,需要由该人占有该动产时,事先的占有替代了现实交付。比如,乙借用了甲的机器,后甲用该机器为乙设立质权时,甲无需也不可能现实交付机器。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即此。
(2)指示交付,即某人事先占有了他人动产,其后动产权利人与他人以该动产为标的物创设法律关系,动产权利人将其对占有人的返还请求权转让给该他人,以此代替现实交付。比如,丙借用了甲的机器,后甲用该机器为乙设立质权,甲将其对丙的返还该机器的请求权转让给乙,以完成质权设立。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七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即此。
(3)占有改定,即动产权利人与他人以动产为标的物创设法律关系,但权利人仍直接占有动产,而是通过另一法律关系来使该他人取得动产的间接占有,比如,甲把机器所有权转让给乙,甲为了仍然使用该机器,与乙签订了租赁合同,以此替代现实交付。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即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