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文/汐溟
影片投资合同约定无论盈亏均应优先支付一方的投资本金,赋予该方优先回款的权利。在款项金额确定的情形下,一方优先回款,另一方的利益必然受到影响,如其提出该条款无效的主张,能否成立?
约定
甲、乙签订《影片联合投资合同》,约定双方共同投资影片,按投资比例享有影片权益。合同包含优先回款条款:甲承诺项目首次结算时间不晚于2021年12月31日,无论项目最终是否盈利,项目收入优先支付乙投资本金。
履行
影片如期上映,但甲拒绝优先向乙结算。
争议
甲主张,优先回款条款明显加重甲的责任,违背公平原则和公序良俗,故而无效。
问题
优先回款条款是否无效?
评析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合同及合同条款在符合以下几种情形时无效,逐一分析:
首先,《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甲乙共同投资影片,若影片实际拍摄,双方也均出资,交易事实真实发生,双方无串通合谋的情形,意思表示真实有效。
其次,《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案争合同约定,无论是否盈利,在产生发行收益时优先支付乙投资本金,该条款是当事人对收益结算顺序的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再次,《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如前所述,优先回款条款只是当事人对结算顺序的安排,虽不普遍,但也较为常见,符合一般的商业秩序,也不违反基本的商业规则,没有损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第四,《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该案中,甲、乙共同投资影片,并无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第五,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第四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该格式条款无效。若甲乙之间签约前曾对合同内容反复磋商,对其内容予以修改调整,则案争合同并未格式合同,优先回款条款也非格式条款。而且,如前所述,优先回款只是对回款顺序的安排,系甲乙协商后的自愿选择,并未损害甲的实体权益。
最后,如果甲主张优先回款条款具有欺诈或显失公平的情形,应提起撤销之诉,但甲并未提出撤销请求,未提起反诉,在合同未被撤销之前,其依然有效,相应的优先回款条款也为有效条款。
参考判例: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5民初97886号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