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协议“零违约金”,毁约还要赔偿吗?

阿宇说劳动 2024-05-12 10:18:57

就业协议中的“零违约金”条款通常意味着在协议中双方并未约定违约金的具体金额。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在毁约的情况下不需要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首先,就业协议是一种合同,双方应当遵守其中的约定。如果一方违反合同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即使就业协议中没有约定违约金,但如果毁约行为给对方造成了实际损失,毁约方仍然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来说,如果毁约方在就业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未能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导致对方无法获得预期的收益或遭受其他经济损失,那么毁约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种赔偿责任可能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例如因无法按时入职而错失的其他工作机会、因无法履行协议而导致的信誉损失等。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赔偿责任应当根据双方协议的具体内容和毁约行为的具体情况来确定。如果双方无法就赔偿责任达成一致,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

因此,虽然就业协议中可能约定了“零违约金”,但在毁约的情况下,法院仍会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守约方为履约支出的成本、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参考案例案号:[2022]京0108民初42763号)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如果因为故意或过失违反了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先合同义务,造成其他方当事人的信赖利益损失,那么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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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宇说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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