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一男子2千元包夜嫖娼,发生7次关系后,女子拨打了报警电话!

娱乐风云趣味 2023-07-11 02:05:57

“警察同志,我在卖淫,你们快点过来吧,我真的受不了这个男子了,他太离谱了。”

广东河源,一个年轻小伙,为了满足自己的欲望,联系了一名卖淫女。

两人谈好的价格是2000元包夜。

但让卖淫女没想到的是,男子精力太旺盛了,在酒店不断和卖淫女发生关系。

而在这过程中,由于男子喝了酒,在酒精的作用下,男子采取了暴力的手段,用手掐住卖淫女的喉咙,以威胁的手段,强行与其发生关系。

在发生第七次关系后,女子实在忍受不了了,就拨打了报警电话。

那么,这件事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

案件中的小伙名叫李某,案发时只有24岁,是一个公司的普通职员,每个月挣不了几个钱不说,还被领导骂的狗血淋头。

也不知道是本命年的原因还是怎么了,李某在这一年,运气非常不好。

交往3年的女朋友突然嫌弃他穷,很果断地选择了和他分手。

在那之后,李某的生活开始变得浑浑噩噩,整个人的心态也发生了扭曲。

一个周末,李某约了几个朋友一起吃饭,李某为了释放压力,期间喝了不少的酒。

酒足饭饱后,一行人就各回各家了。

但李某觉得还不够尽兴,于是就去某个酒店开了一间房。

开好房间后,李某就通过电话联系了一名失足女。

将地址告诉失足女之后,李某就在房间等待她的到来。

没多久,一个穿着暴露的女子就来到了李某的房间。

这个女子名叫任某(化名),她率先开口问李某:

帅哥,是快餐还是包夜呢?快餐300元,包夜的话2000元。

李某和他女朋友也分手一段时间了,他很果断的就选择了包夜,然后就将钱转给了任某。

由于是包夜,任某非常讲究,带着李某一起洗了个澡。

洗完澡之后,两人就直奔主题。

但让任某没想到的是,李某的精力也太旺盛了吧。

每次奔完主题后,李某中间休息的间距极短,很快就恢复了战力。

前几次还好,任某也还能接受,只是内心一直在想,做这一行也有一段时间了,还是第一次遇见这么离谱的人,以前也有很多男子选择包夜,但一晚上顶多也就那么两三次,2000元很轻松就赚到了。

但这个李某就和那些人不一样了,他就像“野兽在发泄兽欲一样。”

就这样他们奔了4次主题后,任某感觉有些吃亏了,于是就叫李某稍微消停一会儿。

但李某不以为然地说道:

什么意思?我又不是没给钱,2000元的价格是一夜,我想怎么玩应该都可以吧。

任某没办法,毕竟李某给了钱的,只能选择忍受。

在第6次过后,任某实在忍受不了了,就和李某说道:

帅哥,今晚上就这样吧,真的受不了了,我先走了,你也太离谱了。

李某听到任某说要走,瞬间就不高兴了,在酒精的作用下,直接一把抓住任某的头发。

然后将其按在床上,用一只手掐住任某的喉咙,然后威胁着说道:

我钱都给了,你还想中途逃跑?

说完,李某就采用暴力的手段,又与任某发生了一次关系。

此时的任某非常害怕,不敢轻举妄动,突然,任某看见李某去了卫生间,于是果断拿出手机,拨打了报警电话:

“警察同志,我在某某酒店多少房间号卖淫,你们快点过来吧,我真的受不了这个男子了,他太离谱了。”

电话那边的民警接到报警后,很快就来到了现场。

随后就将两人带回了派出所。

派出所里:

民警询问两人,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

任某率先开口说道:

警察同志,一开始我们谈好的2000元包夜,这行为构成卖淫嫖娼,我承认,但这个男子太离谱了,后面我也很明确的拒绝在与他发生关系,但他仍然强行与我发生关系,我不从的话他就动手打我,你看我脖子上和身上的伤,警察同志,他这就属于强J我了,请你们一定要将他抓起来重判。

说完,任某就将自己身上的伤,显露出来给民警们看。

而李某却说道:

嫖娼我也承认,但我们事先已经谈好的2000元的价格包夜,但她却不守信用,中途想逃跑,而我打她的原因就是因为她想逃跑,但我是突然情绪失控,我也承认这个罪行,但我不承认有强J她的行为。

民警听后,也大致了解了具体是咋回事。

那么,对于两人的行为,最终会面临怎样的处罚呢?

首先,两人谈好的2000元包夜并且已经实施,不可否认,这已经构成了卖淫嫖娼的行为。

而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10日至15日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另外,当任某非常明确的表示,不再与李某发生关系,但李某仍然采用暴力的手段,强行与其发生关秀,这一行为就构成了强J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J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这里的妇女,不分职业,即便任某是失足女,同样也受到法律的保护。

其次,李某动手殴打任某的行为也属实,这一行为可以定罪为故意伤害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写在最后:

对于李某,不得不说还是有点东西。

那么,对于这个案件,你怎么看呢?欢迎大家一起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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