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农村的一处破旧房子面前,一辆警车呼啸而过。坐在车里的李桂芬像发了疯似的用头拼命撞击玻璃。即使头上已经有了血痕,但她仍不放弃。
就这样,她一遍一遍的对民警重复道:“求求你们了,可怜我一个母亲吧!家里还有一个三岁的孩子,让我找个人去照顾他,求求你们了。”
【案例摘要】
上文中的孩子名字叫做思怡,而她的母亲李桂芳是一个不折不扣的惯偷,作案多次并且还沾有毒瘾。母亲的私生活非常混乱,所以思怡也不知道自己的父亲到底是谁。
不仅如此,她的母亲还经常辗转于酒吧、歌厅等社会性的场所,染上了非常多的坏习惯,这其中就包括吸毒。
吸毒成瘾以后,思怡的母亲李桂芳精神极其不稳定,有时候上班上着上着就会癫狂抽搐,毒瘾发作。为此,老板毫不犹豫地解雇了她。
就这样,李桂芳彻底没有生活上的金钱来源。而她自己并无大碍,主要是家中还有一个两三岁的孩子需要自己抚养。
李桂芳的父亲还有一笔每个月500块的退休金,于是不知道何去何从的李桂芳就盯上了这笔金钱,但这些钱根本就不够自己和孩子的日常开销,况且李桂芳还占有毒瘾,每个月还要支出一大笔钱去购买。
毒瘾的难戒,大家可想而知。李桂芳又无法戒掉,又没有收入来源的她只好想着一些歪门邪道来获取不义之财。于是,在种种压力的胁迫之下,李桂芳开始了偷盗行为。
刚开始只是为了填饱肚子,她也只是去偷一些例如牛奶面包的最基本的生活物资。但时间长了,人心总会变化,看到前几次偷盗都相安无事,李桂芳开始胆大了,去偷周围的商店,不一会儿变成了周围商店的惯客。
这样的母亲被街坊邻居们都看在眼里,有些人看不惯李桂芳的行为,却又不忍心年仅两三岁的思怡饱受饥饿之苦,便向李桂芳提出要收养思怡。而面对好心人的请求,李桂芳自然是答应了。
就这样,当所有人都以为小思怡有了一个好归宿的时候,一切却因为李桂芳而再次发生了转机。原来李桂芳不仅把思怡的吃喝拉撒全都交给好心人来管理,自己还时不时的上门要钱和要一些日常的生活物资。
而好心人本来就是看这孩子的可怜才提出收养的,并不是在可怜李桂芳。时间一长,谁都受不了这样的折磨。
于是,因为招架不住李桂芳的贪得无厌,好心人最后默默的将思怡送了回去,但可惜的是送回去不久便出了大事。
时间来到2003年的6月4日,像往常一样,李桂芬照例去外面进行偷窃。由于家中无人,为了保障一个人在家的女儿的安全,李桂芬每次外出都会用绳子把卧室的门把手给栓上,然后再锁上家中的大门,做好万无一失的准备。
做好女儿的防备工作后,她才会到隔壁县区进行偷盗。但常在河边走,哪能不湿鞋长,时间的偷盗必然会引起警方的注意。而李桂芳根本没想到这次自己会失手。所以离开家的时候,也没有在孩子能够够到的地方放一些吃的喝的。
在这次去超市偷盗的途中,李桂芳却被保安给抓住了。保安发现这个人神色紧张便觉得不对劲,于是连忙叫住李桂芳,准备上前查看。
而李桂芬怎么可能跑得过保安?在现场就被当场抓获,人证物证齐全,李桂芳根本就赖不掉。坐实李桂芳偷盗的情况以后,闻讯而来的警方将李桂芳带走了。
直到看到警方到来的时候,李桂芳才突然想起了家里的女儿,因为如果说李桂芳被抓了,将没有人为自己的女儿提供食物,而这么小的一个孩子,根本不可能自己保障生存,最后的结果可想而知。
但这些李桂芳根本也想都不敢想,于是坐警车前往警局的路上,李桂芳一直苦苦哀求警察能够先放自己走,把自己家孩子的事情给解决掉,再跟警察去警局。
好巧不巧的是,坐警车去公安局的路上,刚好经过李桂芬的家门口,看到自己家紧锁的大门,李桂芳的情绪似乎到达了巅峰,拼命用头撞击着车门。但警察却无动于衷。
到了公安局,民警立刻按照流程对其进行审问,并且做了笔录。但李桂芬仍然没有灰心,她在做笔录的时候还在不断强调自己家中还有一个年仅两三岁的女儿,因为孩子不能离开自己太久,否则肯定会出事情。
但负责的民警黄小兵却对此无动于衷,一心想着如何把案子尽快调查完。但是他却没有从一个母亲的角度来体会对于自己孩子的担心。
对于李桂芬找出来的借口,他认为这只是她为了逃走而想出来的借口。不仅如此,看到李桂峰面黄肌瘦,他严重怀疑对面这个女人就是一个吸食毒品的瘾君子。
于是,他去请示了相关负责人,说要带她去做尿检。没有出乎民警黄小兵的预料,尿检的结果为阳性这说明李桂芬就是一个实打实的吸毒人员。
随后,民警便按照有关的程序规定将李桂芳送往戒毒所去进行强制性的隔离戒毒。当李桂芬知道对自己如此的决定之时,她却感受到绝望与心灰意冷。
而令她表现出如此神态的原因,不是戒毒的困难和折磨,而是因为家中那个无人照看的思怡。
在前往戒毒所的路上,她还在哀求着民警说:“让我给我的二姐打个电话,我请她去照顾一下我的孩子!”
看着李桂芬如此的举动,民警终于同意了她的要求。但天不如人意,这通救命的电话没有打通,而李桂芬听着手机里传来的无人接听的消息时,面色苍白,绝望地闭上了眼睛。
迫于无奈,她只好请民警来帮忙照顾她的孩子。民警按照约定,找到了当地村派出所的同志进行帮忙。而实习民警却表示没有问题,但他嘴上说说,却没有真正的从心里重视这件事情。
实习民警只是在执勤的黑板上写下了李桂芳的事情,但是却没有向上级汇报或者是跟其他同事进行沟通。不幸的是,值班的阿姨看到这三个字也没发现异常,便按照往期的工作将它擦掉了。
而实行民警没有看到黑板上的字,自然而然也不会去想起来自己还有着这份承诺。就这样两边的民警把这件事情彻底的置之脑后,然后再也没有过问。
在戒毒所中,李桂芳多次问民警说自己的孩子怎么样了,民警也只是说放心好了,自然而然会有人去照顾。听到民警如此的承诺,李桂芬才放下心来。
直到2003年的6月21日,隔壁邻居突然闻到一股令人作呕的味道。因此邻居报了警。而警察来到这里后,却发现了一处紧闭的房门,由于没有人居住已经满是积灰,腐烂味似乎就是从这间房子里面传出来的。
就在这个时候警方在主卧室的门口后面发现了小女孩的尸体,地上的东西也散落了一片,很明显这是由于女孩年纪太小不能自力更生而导致饥饿死亡。
中科院的研究员康晓光在知道此事之后,曾痛心地写了一本书,在书的第一页上有这么几个大字,令人显目。
没有人幸免于罪,我们就是李思怡的地狱。
事件被公开以后,网民们对此议论纷纷,但他们都不约而同地对于民警的做法很是不满。2004年8月,成都市的基层法院审理了这一案件,对于派出所的副所长以及黄晓兵都判处了有期徒刑。
而副所长却对判决结果表示不服,认为自己对于违法分子的家属并没有救助义务,但很显然,在道德面前他的辩解不会有任何的实际上的意义。
而李思怡的墓碑上刻着这样一段话,我们的孩子可爱的小精灵,愿你在天堂得到关爱。
这句话,很平凡又令人动容,她在人间遭受到了如此的折磨。所以笔者也很希望这份缺失的爱能够在天堂弥补回来。
【以案释法】
母亲的过错不能强加在孩子的身上,无论母亲如何罪大恶极,孩子都是无辜的,尤其是一个两三岁的孩子想要活下去。而派出所的有关负责人口中“对于违法分子的家属没有责任”在这个场景面前更是可笑之极。
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任何试图把法律与道德分割开来的行为都是愚昧的。有时候,法律甚至需要给道德让路,例如“紧急救助人不承担责任”“紧急避险”等等情况。
回到本案,从法律上来讲,涉案民警“秉公执法”,为何还要被判处有期徒刑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涉案民警黄小兵与派出所副所长,答应了李桂芬照顾孩子的请求,对于小思怡已经有了人道上的救助义务。这份义务不只是一个承诺的要求,更是人民警察不可推卸的责任。
人民警察为人民,身为警察,应该力求避免人民的生命、财产受到损失。而本案民警“一心执法”,却忘记了人道的救助义务,但这份义务已经不是停留在道德了,已然上升到了法律层面。
也就是说,无论从法律还是道德,两名警察必须救助小思怡!但很遗憾,又令人气愤的是,他们却将如此一条人命弃置于不顾,最后酿成惨剧发生。
应尽义务却不为,酿成重大结果,构成刑法的“玩忽职守罪”。
有了法律的严格公正,却没有了人道的同情与温暖!
【结语】
道德是公序良俗的统一,是长久以来一个民族风气系统化的结果。法律与道德相辅相成,我们万不可为了所谓“冰冷的法律”而放弃温暖的道德,身为国家公务人员更应如此。
所以说后来进去的都要问家里有没有小孩没人照顾。
滥用职权 是他们最大的保护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