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治社会中,F官作为法律的执行者和捍卫者,其职责是确保法律的公正、公平和正确实施。然而,近期一起案件中F官的行为却引发了广泛争议和质疑。该案件涉及的关键问题包括证据审查的违法性、判决的公正性以及涉嫌办关系案、人情案等问题。
我们公司(陕西博之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某某交通建设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临建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委托由豆某峰负责山东平阴芳华康养小镇项目的部分施工。项目完工后,豆某峰迟迟不向公司交帐,向公司索要虚构20多万的衣食住行费,10万的金融费,80万的利息。此无理要求遭到公司拒绝后,恼羞成怒伪造内部承包协议把公司告上法庭。
而事实是我们公司承包施工,豆某峰仅为签订合同时的代理人,出资846,000元。付某、贾某柱出资771,040元,我司出资630,300元。工程完工后,收到工程款4,443,226.47元。我司已付给豆某峰2,300,000元,纳税197,584.95元,支付付某、贾某柱、王某梅工程款880,000元,支付各项费用763,954元,支付材料款716,652元。豆某峰要求支付工程款2,090,000元无依据。豆某峰伪造内部承包协议,称自己承包工程。应提交全部出资证据。履约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及相关费用由我司出资。付某、贾某柱出资有结算清单。证据显示工程非豆某峰一人承包。
怎料正义的天平竟发生倾斜,一审判决我司向豆某峰支付工程款1555958.54元。在本案中,豆某峰提出了一份关键证据——内部承包协议,该证据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和责任的划分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陈某F官在审理过程中,却未能按照法律相关条款,全面、客观地审查该证据。相反,她忽视了我司多次提出的对该证据进行鉴定的申请,导致案件事实和责任的正确判断受到了严重影响。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规定,也损害了司法公正和公信力。
判决要求我公司支付工程款1555958.54元,这一金额明显超出了豆某峰请求的136万元。这种超出原告请求的判决,不仅违反了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也违背了公正、公平的审理原则。作为F官,陈某应该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进行判决,而不是随意超出原告请求的金额。这种判决的不公,不仅损害了我公司的合法权益,也严重破坏了司法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中级F院。
在二审案件审理过程中,吴某庭长对我方提交的32份对比检材(证据)的客观性、真实性、关联性既不确认也不否认,同时对我方申请调取的证据不予调取,导致鉴定无法进行。这一行为违反了法律条款相关规定:R民F院应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并对证据的证明力进行判断。在未对内部承包协议进行司法鉴定的情况下,同样认定内部承包协议为有效,顺水推舟维持原判。
面对这样的司法裁决,我们深感失望和无奈。
在我们的上诉过程中,中级F院对于吴某庭长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并未予以纠正,反而继续忽视我们的合法权益。我们不禁要问,法治社会的公正和公平究竟何在?
值得一提的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我们公司曾多次提出对关键证据进行鉴定的申请,但却始终未能得到F院的支持。这使我们深感困惑,为何在司法审判中,F院会对关键证据的处理如此草率?为何对于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F院会选择视而不见?
我们认为,这起案件暴露出我国司法体制在审理过程中的不足,需要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法治社会中,司法公正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F官应当秉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审理案件,确保每一个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然而,在这起案件中,我们看到了司法不公的现象,这让我们对法治社会的信心受到了严重打击。
我们坚信,正义虽然可能会迟到,但永远不会缺席。我们将继续上诉,为我们的合法权益而斗争。同时,我们也呼吁有关部门能够关注这起案件,对涉案F官的行为进行调查,以维护司法公正和公信力。
最后,我们希望这起案件能够引起更多人的关注,让更多的人了解到司法不公的现象,共同为推进司法公正和法治建设而努力。我们相信,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够实现真正的法治社会,让每一个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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