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年,南京等地区野猪泛滥已有迹象,如:高速公路野猪出没与机动车发生碰撞;2024年10月27日,一头野猪侵入南京高铁联络线与列车相撞,引发了机械师处置故障的死亡事故;一时,野猪在一些地区泛滥又成为热点事件;今日法律问答设问:“南京等地区野猪泛滥如何解决?”食品安全得到解决的前提下,有限度猎捕应是较为妥善的办法。
今日法律问答·食用目的
一、食用野生动物的原因食用珍贵野生动物可能有认识上的误区,如:有人认为吃什么补什么;前述认识,使珍贵野生动物逐步转为濒危,如,东北虎等。但是,多数人对食用普通野生动物并没有认识上的错误,如:吃鱼脑,或者猪脑补人脑的观念并没有形成;有人可能要问,为何还有不少人选择食用野生动物呢?
随着饲料添加剂的使用,多数人对食品安全产生了担忧。例如:饲料添加剂未普及,或者“升级”前,鱼塘养殖的垂钓是主要业务之一;目前,人们垂钓主要是野生鱼,鱼塘养殖主要供应市场、垂钓可能还要采取措施,如:另外饲养等。
不少人对市场供应的家禽家畜可能更不“放心”,如:“速成”养殖等;为数不少的人就转向乡村寻找生态养殖的家禽家畜,但市场又没有生态饲料供应。食用野生动物、包括野生鱼,多数人并不是爱好,或者认识上的误区;在本文看来,主要与目前养殖业广泛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存在关联。
2024年6月1日起施行的《粮食安全保障法》将耕地的主要用途规定为可以种植饲草;此规定至少意味着,提升粮食供给能力和质量安全,满足人民群众对食物品种丰富多样、品质营养健康的消费需求已提升到法律层面。可以相信,食品安全解决后,食用野生动物的现象越来越少。
食用野生动物的原因
二、野生动物泛滥与生态平衡不少国家也有野生动物泛滥现象,如:澳大利亚野兔等泛滥等。对野兔泛滥,有人可能认为澳大利亚有“野生动物保护法”加以保护;事实上,澳大利亚是不成文法国家,普通人猎捕野兔等可能并不违法。解决了食品安全,国家也可能面临着野生动物泛滥问题。
在短时间内,我国基本解决了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的问题;其主要原因大致为,《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的有效实施。目前,野猪已在不少地方泛滥;其主要原因大致为,野猪繁殖能力与列为“三有”动物保护。有人可能要问,怎样解决野猪泛滥问题呢?
不少人理解生态平衡,其方式主要是野生动物间的适者生存的“森林法则”,如:有人发文讨论“为什么人为捕杀野猪不是最好的办法”等。问题是,在我国地方地区,野猪的“天敌”较少;不可能为了解决泛滥,国家与社会引入野猪的天敌,如:狼等凶猛的野生动物。
在本文看来,人为科学干预应是较为妥善的办法;而“人为捕杀野猪不是最好的办法”讨论的结果,大致也是狩猎证制度。狩猎证为行政许可,其实质是特定人的获得野生动物资源利益;有人可能要问,除了狩猎证就没有更好的办法了吗?司法解释已给出了答案,野猪泛滥能够解决。
三、野猪泛滥解决的办法《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根据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本罪的构成要件之一为“以食用为目的”;而司法实用界的学者解释为,自然人不以营利为目的食用也构成本罪。根据其解释,野猪被“剔出”三有保护动物名录仍旧泛滥,如:以目前野生动物价值计算方法,一头野猪可达一万元以上。
2022年4月,“两高”出台了《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以食用为目的”仅包括以下两种具体情形,其中第三种情形应与具体情形作同等解释:
第一,将相关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在餐饮单位、饮食摊点、超市等场所作为食品销售或者运往上述场所的;此为营利目的的猎捕。
第二,通过包装、说明书、广告等介绍相关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食用价值或者方法的;此为营利目的猎捕的教唆犯。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以及《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相关规定,解决野猪等非三有野生动物泛滥与生态平衡的办法大致如下:
一方面,自然人非营利目的的有限度猎捕是合法行为;这里“有限度”,是指不得猎捕幼小的野生动物。
另一方面,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猎捕应追究法律责任;禁猎区、禁猎期与禁用的工具、方法应作实质解释,如:“禁用的工具、方法”应与“禁猎区、禁猎期”同等解释。
野猪泛滥解决的办法
诚然,南京等地区野猪泛滥如何解决,地方政府可能已有解决方案,如:狩猎证制度等;但在本文看来,食品安全无虞的情形下,有限度猎捕应是较为妥善的办法。政策未出台前,普通人不能贸然猎捕野猪;否则,目前的司法实践,普通人难以承受其后果,如:“以食用为目的”的第三种情形不少司法机关可能认为是“兜底”性规定。
主要参考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 ……。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
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相关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食用为目的”:
(一)将相关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在餐饮单位、饮食摊点、超市等场所作为食品销售或者运往上述场所的;
(二)通过包装、说明书、广告等介绍相关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食用价值或者方法的;
(三)其他足以认定以食用为目的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