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男子康某在盗窃变压器时意外触电离世,家属起诉要求电力公司和被盗冷链公司给予赔偿。经调查该康某是在盗窃时发生触电,而不是康某上厕所不慎被变压器电击离世的,最终的判决结果让人拍手称赞。
事发当日,张某、文某和康某三人一起去收废品时发现路边有一个变压器,这个箱式变压器是一家冷链公司的。康某当时下车查看情况想盗走,张某和文某在路边放风。
在康某盗窃箱式变压器的时候触电,张某和文某发现后将其送去救治的途中康某离世。事发之后,张某和文某也被行政拘留了12天的处罚。
康某的家属把电力公司和变压器的所有者冷链公司起诉,要求给予康某赔偿。
偷东西被电离世还好意思索赔?但是康某的家属是以下面两点为理由起诉要求赔偿的:
一是偷东西之后因各种原因死伤,然后索赔成功的案子不是没出现过!
二是家属并不是以偷东西触电为由索赔的,而是称因上厕所不慎被变压器电击才离世的。
将偷盗陈述为上厕所本身就是不诚信诉讼的行为。另外,即便是上厕所,尿变压器也是自负风险的行为。
本案还有同案犯,也对他及时调查了,能证明这个人是在盗窃箱式变压器过程中触电导致康某离世的事实。
低压电致人损害属于一般侵权责任,而高压输电线路和高压设施致人损害,属于高度危险责任。前者,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而后者则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盗窃变压器是违法行为,受害人对自身损害的发生具有重大过失甚至是故意,变压器的经营者不承担侵权责任。
所谓的适用过错是指由受害方就侵权人的主观故意或过失也即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如举证不能,对方就不承担民事责任。
我们都知道,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等都属于具有高度危险的作业行为,《民法典》对高度危险作业的经营者规定了无过错责任。
何为无过错责任?意思是说,但凡是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不管经营者是否有过错,都要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本案中受害人康某并不是因为盗窃变压器而触电离世,而是因为上厕所不慎被变压器电击离世,那么变压器经营者仍然要承担侵权责任,但可以因为受害人的过失而减轻责任。
不过,法院从事实与证据出发,认定康某家属的这一辩解不成立。这说明,小康系因盗窃变压器而触电离世的,说明离世结果是因小康故意造成的,根据《民法典》规定,冷链公司不承担责任。
而适用无过错原则是指,不考虑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受害人不必就此举证,按法律规定直接由行为人承担责任,行为人不得以自己无过错抗辩免责,除非能够证明受害人存在故意或者不可抗力的情形。
《民法典》第1240条对此有明确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发生触电事件的变压器台架下沿距离地面实际高度为 2.85 米,台架上也设有 "禁止攀爬、高压危险 "的警示标志,符合行业标准。
所以,供电公司已尽到合理地提示注意义务,不存在过错。
康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变压器是属于高压危险物品,还去偷的这种行为明显存在故意。
而法律明文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所以康某某的行为不仅触犯了法律、涉嫌犯罪,更是置自己的生命于高度危险而不顾,所以康某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如果康某没有离世,反而会被依据处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具体到本案,因为箱式变压器属于冷链公司,电力公司自然与本案无关。而冷链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关键则是能否证明死者康某是否对损害结果存在故意或不可抗力的情形。
所以,驳回了康某家属的诉讼请求;供电公司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康某故意盗窃他人财产,在财产所有人、管理人已尽到合理提示义务的前提下,明知该盗窃行为违法且存在高度危险性,仍置生命安全于不顾,触电身亡,所以只能自食其果。
法庭上冷链公司调取了警方的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康某是盗窃触电才离世的,这种情况下冷链公司就完成了相应的举证义务。而康某家属如果认为警方的调查笔录不实,坚持认为康某是在上厕所时不慎中电离世的,就应当拿出相反的证据加以证明。
因为康某家属无法拿出相反的证据推翻公安机关的认定,同时法院结合民警到现场勘察、带张某指认现场,多次到达康某触电地点,并未发生触电事故的情况来看。
综上所述:最终认为康某家属所述康某是因上厕所不慎被变压器电击离世这一说法不能成立,冷链公司和电力公司均无需承担责任,依法驳回了康某家属的全部诉请。
根据法律规定驳回其诉求,当然,除了法律规定以外,司法实践的倾向性改变也是一个重要因素,同样的案情要搁早些年,结果也未必是真一点不赔。
康某的行为真的是为我们生动演绎偷鸡不成蚀把米,这丢的可是命。想以身试法,还没有基本的安全常识,自己酿的苦果自己吃。
盗窃不成触电离世,变压器周围都有危险提示的,还敢去盗窃,变压器下雨天都要躲着走,害怕漏电,康某还敢偷它,成年人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偷换概念而已,将偷盗说成上厕所,关键还有同伙,只凭一张嘴,就想把黑的说成白的,只是自己的异想天开罢了。
如果这样都可以索赔成功,那真的是天理不容,希望类似事件都不要被道德和舆论所误导,就应该公正处理。
成年人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所以,家属的索赔被驳回是没有问题。死者家属认为该男子偷盗变压器遭遇身故与高压设备没有足够的安全设施有很大关系。
但是,这个案子属于明知有危险而又进行冒险的违法行为,而且,康某本该预知到有离世的结果可能会发生,而放任这个行为,所以死者本身主观上是故意的,不能说因为我去偷变压器,就要奢求冷链公司必须断电保证起人身安全。
根据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受害人盗窃电能,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或者因其他犯罪行为而引起触电事故的,电力设施产权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所以,不赔合情合理,家属不要蛮不讲理。作为公民,每个人都有通过诉讼维护自身权益的权利,作为康某亲属,你们也有权诉诸公堂。
理越辩越明。司法拒绝和稀泥,向谁死谁有理说不,守护了人心公道,也上了一堂精彩的大众法治课,值得点赞!
对死者生前的盗窃行为感到惋惜的同时,遵守法律法规,使家庭生活更好。法律重视公平和正义,不具有倾向性。日常生活中的我们,不要再抱着弱者有理的观念,这种观念的存在只会伤害到自己。
这件事,也提醒要打官司的人,如果你的诉讼请求存在不合理的地方,是有理由可以不支持你的诉讼请求的。
您对康某家属起诉要求赔偿的行为,有什么看法呢?您支持最终的判决结果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