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文/汐溟
当事人在影片投资合同中约定,如对外转让影片权益需通知对方。如当事人转让权益但未履行通知义务,是否构成根本违约?
约定
甲、乙签订《影片联合投资合同》,约定双方共同投资影片,按约定比例分配发行收益。甲负责影片的拍摄、制作及发行。合同约定,若甲对外转让权益,需书面通知乙。
履行
甲向丙转让影片部分收益权,但未通知乙。
争议
乙认为甲对外转让影片权益但未向其发出书面通知,构成根本违约,其据此行使法定解除权。甲主张,其虽未通知乙,但该行为仅为轻微违约行为,不构成根本违约。
问题
甲对外转让影片部分权益但未通知乙的行为,是否构成根本违约?
评析
根本违约通常是违反合同主要义务,产生当事人合同目的落空的后果。根本违约需要满足法定的条件,具备法定的事由。本文认为,甲的行为不构成根本违约。理由如下:
合同约定如甲对外转让影片权益需书面通知乙。甲向丙转让影片部分收益权但未通知乙,违反约定,构成违约。但是,从合同目的、义务性质、保障的权益、对其违反的后果看,甲的违约行为不构成根本违约。首先,甲、乙联合投资影片,乙不负责影片的拍摄、制作及发行,主要义务是对影片投资,主要权利是享有影片发行收益权,取得影片的发行收益。因此,案争合同具有联合投资的性质,乙的主要合同目的是取得影片的发行收益。评价甲的行为是否构成根本违约,主要考察其是否会造成乙无法取得影片发行收益的结果。其次,合同并不禁止甲对外转让权益,只是约定甲转让权益需通知乙,因此,该义务具有随附的性质,履行的只是披露、告知义务,其价值意在保障乙的知情权。而乙知情的对象只是权益的享有者,但是,影片权益由谁享有,对乙的实体权益并无影响。第三,即便乙不知晓影片权益已转让的事实,但合同义务的履行主体并未变更,乙仍有权要求甲分配发行收益,因此,甲转让影片部分权益虽未通知乙,但对乙无实际损害后果,更不会剥夺其分配发行收益的期待利益,不构成根本违约。
进一步论,若合同约定禁止转让权益,或对外转让权益需经另一方同意,违反前述约定转让权益,是否构成根本违约?
本文认为,尽管实务中存在禁止转让影片权益的特约现象,通常情形下,如无特别约定,对其违反不构成根本违约。理由如下:
首先,禁止转让之权益应为权利和利益的性质,不应包含义务,如署名权、收益权等系单纯权利的性质,但份额一般指项目股权,既是权利也是义务,份额权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权益。对此性质区分的意义在于,若债权人转让债权,处分权益,不会损害债务人的利益,因此法律不作禁止,但债务对债务人而言本为不利益,债务的履行对主体的条件、资质有一定要求,可能还需要信任关系,债务履行主体的变更对债权人的利益有直接影响,因此,需要取得债权人的同意。
其次,尽管当事人之间存在禁止或限制转让权益的约定,除非明确约定对其违反将产生的法律后果,如约定为解除事由,或者确认其构成根本违约,否则一般只是对禁止行为的违反。
再次,禁止或限制权益转让的约定,主要在当事人之间有效,如有违反,且需另一方配合时,另一方有权拒绝。如禁止转让署名权,而署名由另一方负责,该方当事人有权不予接受,仍按约定履行。
最后,如前所述,当事人转让权益一般不会产生剥夺另一方合同目的的后果,如转让收益权,收益权的转让并不影响当事人的分配权。
综上,本文认为,即便是禁止或限制转让影片权益约定,对其违反,也不构成根本违约。
参考判例: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2民终7441号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