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劳社部发〔1999〕8号,人社部6月6日发文

卖力五首 2024-06-15 05:26:15

一、政策受益人员

1、特定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主要指国务院确定的111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国有破产工业企业中,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

2、国有纺织企业特定工种职工:三年内有压锭任务的国有纺织企业中符合条件的纺纱、织布工种的挡车工。

二、优惠待遇

符合条件的职工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提前退休,并从办理退休手续之日起领取养老金。

养老金的计算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执行,尽管新办法计发的养老金若低于老办法不给予补差,但对于特定情况下提前退休的人员,待遇方面有明确的适用规则。

三、申请条件

1、符合国家规定的提前退休年龄和条件(如特殊工种、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

2、属于上述提及的特定企业类别及职工岗位。

3、提供符合要求的医疗证明或满足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要求。

四、经办流程

1、企业自查:企业先进行内部核查,确保申请提前退休职工符合国家规定。

2、劳动保障部门审批:提交申请至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通过指定医院出具的医疗证明及劳动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

3、特殊工种管理:设有特殊工种的企业需向劳动保障部门定期报送相关资料,确保工种和年限符合要求。

4、待遇核定:劳动保障部门根据职工具体情况和国家规定核定养老金待遇。

五、经办所需材料

1、身份证明文件(身份证与职工档案)。

2、医疗诊断证明(由指定医院出具)。

3、特殊工种相关证明(如适用,包括工作年限、岗位信息等)。

4、其他可能需要的个人和企业基本信息资料。

六、政策来源及政策发布时间

发布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发布日期:1999年3月9日。

文件编号:劳社部发〔1999〕8号。

免责申明:以上解读仅基于提供的政策文本,具体实施和解释应以相关部门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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