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时评】“收半天房费”的“侵权惯例”该休矣

扬眼 2024-09-11 00:55:22

“延迟退房2个小时,酒店加收半天房费”——普通消费者遇到这事或许忍忍就算了,但河南鼎厚律师事务所律师黄文得却较起了真,将酒店起诉至法院。历时8个月,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二审判决,要求酒店退还多收的224元房费。这则律师打官司挑战酒店“行业惯例”胜诉的消息引发社会关注。(9月5日工人日报)

目前,酒店退房时间没有一定之规,大多数执行中午12点,也有酒店可延迟至14时。针对延迟退房是否加收房费,不同酒店的做法不同。有的酒店在房间并不紧张时,只要延迟退房事出有因,一般会免费顺延一两个小时,只对严重超时的顾客收取一定费用,这无疑比较人性化。

当然,酒店对延迟退房加收一定房费,也可以理解,毕竟“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而且,加收房费有助于遏制故意延迟退房,酒店也能保证有充足时间安排人员整理房间。

不过,加收房费不能使用已被废止的“霸王条款”作为依据,动辄收取高额费用。据报道,2002年发布的《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曾有“次日12时以后、18时以前办理退房手续者,饭店可以加收半天房费;次日18时以后退房者,饭店可以加收一天房费”的行业规定。此后数年间,“12时退房”及加收房费,在国内引发不少消费者投诉。因此,2009年8月公布的《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修订版)已删去这一规定,任何酒店显然不该继续将之奉为圭臬。

延迟退房加收房费,也要讲究怎么收。一方面,无论是12时退房或14时前退房,延迟退房加收多少钱,酒店应在显著位置公示,并在消费者入住前明确告知对方。而非担心延时收费会影响入住体验,就刻意隐瞒,不履行告知义务。2009年8月公布的《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修订版)明确提出,“饭店应在前厅显著位置明示客房价格和住宿时间结算方法,或者确认已将上述信息用适当方式告知客人。”

另一方面,加收的房费不能太离谱。律师黄文得选定的是每日268元的房间,一共是两间,按268元房费和全天24时来计算,延迟2小时只应该收22元,两间房合计收44元,才是比较合理的。实收224元无疑是“狮子大张口”。涉事酒店对延时退房的收费标准何在?从市场监管角度来说,相关部门恐怕应以酒店没有明码标价且乱收费进行处理。

总之,12时以后、18时以前办理退房加收半天房费,诸如此类,不能再是“行业惯例”。即使延时退房合理收费,也要公示和事先告知。事实上,在竞争日益加剧的当下,免费延时退房反而能成为酒店竞争的新筹码。这一点,酒店必须清醒认识。而消费者要做的则是,一方面,入住前向所住酒店了解相关退房政策和费用情况;另一方面,面对一些所谓的“行业惯例”,必须较真,不能任由侵权“暗箭”屡屡伤人。 何勇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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