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世纪90年代开展的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时,按户户承包人人分田的原则,王某作为家庭成员之一计算了土地承包面积,承包期限为三十年。在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的《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书》和县级人民政府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作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承包方家庭成员情况)进行登记,载明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图片来自网络)
但是王某在二轮承包到期前过世,家庭其他成员仍然健在,该家庭(单位)依然存在,在新一轮再延长30年工作中,按照“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精神和“延包”原则,该承包农户(单位)承包地块不变,承包面积不变,承包关系不变,只是家庭成员发生变化而已。
鉴于王某已经过世,根据《民法典》第十三条关于“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之规定,已过世之王某依法不得再享有民事权,不再作为共有人登记,承包方也不得把王某作为家庭成员进行申请。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自2025年5月1日起生效实施
同时,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七条 关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一)死亡;(二)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三)已经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四)已经成为公务员,但是聘任制公务员除外;(五)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之规定,王某已经死亡,依法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不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村土地承包改策宣传(图片来自网络)
一句话,在农村土地二轮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工作中,死亡人口不得作为家庭成员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进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