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参加游学营受伤,法院:组织者应承担更高安全保障义务

北京日报客户端 2024-07-03 18:25:45

未成年人贾明(化名)参加游学营入住某宾馆后被玻璃割伤,状告组织方承担赔偿责任。近日,海淀法院判决组织方赔偿贾明相关损失,同时,法院指出,当前正值暑期,各种游学营火爆,但大多数情况下家长不能陪同孩子前往,由于未成年人防范风险、保护自身的意识和能力都不高,因此,游学营活动组织者应承担更高的安全保障义务。

贾明诉称,其报名参加了被告公司组织的修学营活动,按照被告的统一安排,入住某宾馆。入住期间,贾明右手被卫生间内脱落的玻璃割伤,构成十级伤残。贾明认为,被告公司是修学营活动的组织者,其选定的住宿场所应当确实保障营员的人身安全,对于其遭受的人身伤害,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公司代理人认为,在接待游学期间,公司已通过分发安全手册、小安全员在行动等方式进行行前安全教育,在游学过程中也在餐厅、景点、酒店、报告现场等地张贴安全标语,随时进行安全提示,提醒孩子注意安全,公司已经尽到安全提示义务。贾明不当使用酒店设施,自身负有过错,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公司作为旅游经营者,在组织修学营活动过程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贾明受伤,应就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司主张贾明自身存在过错,但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因此,法院不予采信。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赔偿贾明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2万余元。

宣判后,被告公司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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