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俞大伯发现孙女有很多小玩具,一问才知道,原来是抽奖得到的,俞大伯很疑惑经询问得知孙女已经把6000元压岁钱抽没了。他找店家要个说法,店家却说是孩子自愿过来抽的。俞大伯有一个11岁的孙女,俞大伯在偶然间发现,孙女在房间里藏了很多小玩具,可是平时俞大伯并没有给孙女买玩具,也没有给零花钱让她去买。俞大伯害怕这些玩具是孩子偷来的,于是赶紧问孙女这些玩具是怎么来的,孙女发现自己的秘密被爷爷知道了,心里很害怕,说话也是支支吾吾的。为了了解清楚情况,俞大伯便耐着性子问孙女,孙女才说出来这些玩具的由来。
原来这些玩具都是她在学校附近的一个小卖部摸奖抽来的。俞大伯很好奇,怎么摸奖可以抽那么多玩具?在细细的询问下,才知道孙女是拿自己的压岁钱来摸奖的。看着这一堆小玩具,俞大伯心想,这这些玩具估计花了好几百块钱。于是俞大伯就想没收孩子的压岁钱,因为孩子的压岁钱有好几千元,之前一直以为孩子能保管好自己的压岁钱。所以他们也没有管过孩子的压岁钱,现在看来,孩子会乱花钱了,就不能让孩子再管压岁钱。可是当孙女拿出存钱罐时,俞大伯才发现,里面的压岁钱就剩十来元,这下子与大伯才意识到事情不对劲,因为孙女已经花光了几千元的压岁钱。俞大伯觉得,小卖部向小学生提供摸奖的服务,这种行为是不对的,就跟大人打牌一样,是违法的。所以他决定要小卖部退回这些压岁钱。于是他来到学校的小卖部,气愤地向店家说清楚情况,并要求店家退回孩子的压岁钱。店家一听来者不善,直接拒绝了俞大伯,说孩子来这里摸奖都是自愿的,他并没有强迫孩子。看到店家拒绝自己的要求,到俞大伯觉得学校也有责任,因为小卖部就开在学校这边,学校应当了解这些小卖部到底在卖什么东西。
于是他们就把情况反映到了学校,并且为了拿回孙女的压岁钱,俞大伯还找来了调解员。而小卖部的店万万没有想到,孩子来摸奖,俞大伯竟然找来了调解员。俞大伯告诉调解员,孩子本身是有几千元压岁钱,就是来这里摸奖全花没了。而店家则反驳着说,孩子来他们这里到底花了多少钱,他们也不清楚,不能由大人说了算。于是为了了解清楚具体情况,了解员和学校认为,应该有孩子来陈述这件事情的经过,于是孩子写了一张字条。孩子在字条里说,从春节开始,她就每天都来小卖部摸奖,每天都抽十几元,多的七十几元,每次摸奖的金额也不一样,有一元,两元,也有七十多元。累计起来,她大概花了6000元。都说童言无忌,对于孩子的字条,小卖部的店家也无话可说。由于担心此事会给自己带来影响,但他只同意退3500元。对于孩子来说,孩子是自愿来摸奖的,在这种情况下,店家是否应当退回孩子消费的钱,对于摸奖行为,法律上又是如何认定的?
首先,我们先看孩子去摸奖的行为,11岁的孩子,从法律上来说,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这个年龄阶段,他可以做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从以上规定来看,11岁的孩子每次花费在几元到几十元,是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但是对于摸奖行为来说,它有成瘾性,而11岁的孩子对于自己的意志缺乏控制力。所以其行为与他的年龄和智力并不相适应,因为这不是一般的消费,因此孩子摸奖的行为是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所以在这种情况下,需要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才有效,可是现在孩子的爷爷认为,这样的行为对孩子是有害的,因此孩子的爷爷可以要求店家退回这些压岁钱。
其次,我们看店家向小学生提供摸奖服务的行为。由于这种摸奖行为有成瘾性,因此它可以定性为不良行为。由于店家是向小学生提供的,其中的金额并不是很大,但是也有一定危害,由于店家也并不是以此为业,因此其行为只是一般的违法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由于店家是向小学生提供的,将会影响孩子的身心健康,因此属于情节较重,应处15日拘留,并罚款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