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惩虚假诉讼︱沭阳法院发出司惩8号决定书

苏北三匹马 2024-10-01 18:36:40

近日,沭阳法院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对虚假诉讼的当事人杨某,作出罚款15000元的处罚决定。

基 本 案 情

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据法院查实,原告杨某曾就包含本案65000元在内的款项在异地某法院起诉,该院组织调解过程中,杨某明确表示自愿放弃65000元,其他款项由李某向杨某出具借条及还款协议。

但杨某在本案庭审中故意隐瞒已放弃65000元权利的事实,又至本院再次提起65000元的诉讼。

处 罚 情 况

杨某在庭审中故意作虚假陈述,其行为明显违背了民事诉讼应遵循的诚实信用这一重要原则,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浪费司法资源,构成妨害民事诉讼。沭阳法院依法作出(2024)苏1322司惩8号决定书,对杨某罚款15000元。

杨某当场接受处罚,交纳罚款并写下悔过书。

法 官 说 法

虚假诉讼行为严重违背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既扰乱正常社会经济及司法秩序,更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公信力,贻害无穷。

当事人参与民事诉讼应坚持诚信原则,客观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如隐瞒案件事实,不但直接影响法院准确查明事实、公正作出裁判,也会损害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人民法院对民事诉讼中发现的当事人虚假陈述、证人作虚假证言、虚假诉讼等违法行为,将依法严肃查处,引导诉讼参与人遵守诚信原则,营造依法诚信诉讼的良好氛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单方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企图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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