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股东无权控告大股东涉嫌严重的职务侵占和控告公司资金罪吗?

洲金老左 2024-02-14 05:57:05

左笔钱诗贵

  陈永石是太仓市著名的民营企业家,其于二0二一年十一月一日向太仓市公安局控告禹海置业实际控制人及股东顾振祺、顾晓磊、龚文亚、张强侵占股东利益数额之巨大,挪用资金总额在七亿五千万的铁证如山的事实,他们做假账故意增加成本,经其向太仓市人民法院提出其股东应享有的权利要看账,太仓市法院裁定允许其委托审计公司查阅所有账目,香塘一伙上诉到苏州市中院,苏州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委托了苏州新盛会计事务所,尽管在对方的百般刁蛮下不许复印、不能拍照、只能看,事务所十几人经过近十天的查阅摘录了无数侵占小股东权利的铁证事实,光看到的侵占股东利益几千万之多,挪用资金七亿之多,他们做假账,移花接木,将大量资金汇入其他账户,数额之巨大实属触目惊心。

然而太仓市公安局于2021年12月30日对其提出的控告以顾振祺为首涉嫌职务侵占案,其结论为没有犯罪事实,不予立案。

其要求太仓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太仓市公安局还是回复原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准确,程序合法,维持原决定不予立案。

其又向苏州市公安局提出申诉,苏州市公安局于二0二二年四月十一日依法受理“经审查案情重大复杂”,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决定延长刑事期限30天至2022年6月6日,并于5月7日发函给其。

但不到十天5月17日突然发函给其,经审查认为本案无犯罪事实,决定维持复议决定。

其为此写信至省政法委后,苏州公安局、省公安厅都给其来信说要求太仓市公安局处理,但他们根本不予处理。太仓市检察院张检、李检等来找真说他们会公开公正到公安局把资料调回后审查。

现将太仓市人民检察院监督审查通知书内容发给各位看看。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

立案监督审查通知书

太检立监控申审通〔2022〕4号

陈永石:

你来信来访反映:对太仓市公安局太公(经)不立字[2022]24号不予立案通知书不服,向本院申请监督。

经本院审查:苏州禹海置业有限公司(下称禹海公司)的股份比例为香塘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香塘集团)持股42.86%,张强持股40%(由香塘集团实际控制),陈永石持股 14.28%,郑志平持股2.86%,禹海公司由香塘集团全权负责经营,陈永石和郑志平不参与公司经营。

你反映的情况中,部分交易、事实均真实发生,没有证 据证明存在犯罪事实,如禹海公司支付千岩石材经营部材料款、盛世一品打桩款、房屋转让费。

你反映的情况中,禹海公司支付给龙唐公司四十万资金 问题,系财务人员操作失误,且已进行账面调整,没有证据证明存在犯罪事实。

你反映的情况中,禹海公司向香塘物业出售车位、顾晓 磊在禹海公司报销费用等其他情况,根据持股比例及你与郑 志平不经营管理禹海公司的情况,香塘公司有权对禹海公司的经营作出决策,根据现有证据不构成职务侵占或挪用资金

犯罪。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没有证据证明存在犯罪事实,公安 机关不予立案并无不当,建议你通过民事诉讼途径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此复

太仓市人民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

2023年2月21日

陈永石没想到,无论太仓市公安局还是太仓法制办、苏州公安局、太仓检察院,他们大都认为本案无犯罪事实的最根本的原因是陈永石和郑志平占股较少,意思是说小股东没有权利控告大股东,大股东可以随意将公司的财务和资金转移到其它地方,还能转移到他们家人手里。

为此陈永石想知道,不知哪条法律有此规定?

(左撇右辣日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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洲金老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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