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于某与唐女士通过网络结识,其后,两人相约在某饭店见面并吃饭。席间,男子于某喝了大约六、七瓶啤酒,唐女士喝了五、六瓶啤酒。
在吃饭过程中,男子于某答应送给唐女士一个金貔貅。吃完饭后,两人一起离开饭店,并前往男子于某家中取金貔貅。
进入男子于某家中后,两人坐在沙发上聊了一会儿天,随后,唐女士由于酒劲上来了,感觉头晕目眩,于是便靠在男子于某的肩头,闭上眼睛休息,仿佛睡着一般。
男子于某见状后,便将唐女士放倒在沙发上,并脱掉了唐女士的衣服,继而与其发生了关系。事后,唐女士被其母亲孙某打来的电话惊醒,随即要求男子于某开车送其回家。
男子于某将唐女士安全送到家后,便返回家中。而当唐女士回到家中后,母亲孙某见其浑身酒气,面色疲惫,且披散着头发,便询问唐女士发生了什么事情。
在母亲孙某的再三逼问下,唐女士如实告知其醉酒昏睡后,可能遭到了男子于某的侵犯。母亲孙某得知情况后,顿时怒不可遏,并立即用唐女士的手机,给男子于某打电话,准备质问事情真相,不过却始终无人接听。
当晚凌晨时分,男子于某发现手机中有唐女士的多条未接来电,以为唐女士找他有急事,遂再次驱车前往唐女士家。
当男子于某驾车行驶至唐女士家附近时,正好与出门准备报案的唐女士及其母亲孙某相遇。双方意外相遇后,唐女士母亲立即上前质问男子于某,为何趁唐女士醉酒熟睡之机,趁机实施侵犯行为。
男子于某辩称双方属于自愿,两人遂当街发生争吵。争执未果后,男子于某主动提出报警处理。随后,唐女士母亲孙某拨打了报警电话。
几分钟后,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一番询问后,了解了大概情况,遂将几人带回了派出所,以做进一步的调查处理。
最终,因涉嫌强奸犯罪,男子于某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并在不久之后,被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当地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
庭审上,男子于某辩称自己并不构成强奸罪,其主要陈述理由如下:1、唐女士的酒量很好,虽然案发当晚喝了五、六瓶啤酒,但是状态清醒,并非处于醉酒无意识状态。
2、他与唐女士在吃饭时曾提到了处情人关系,他还答应送给唐女士一个金貔貅。
3、案发当晚,唐女士自始至终并没有反抗,故而属于自愿。因此,凭什么判他强奸罪呢?
然而,法院听取了男子于某的陈述意见后,对本案进行一番仔细审理,最终却认定男子于某强奸罪名成立,并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
法院当时的主要裁判理由如下:1、案发当晚,唐女士在警局做询问笔录时,呈现酒后反应迟缓,判断能力减弱,神志不清,记忆模糊呈片段性的典型醉酒状态。因此,男子于某辩称案发当晚,唐女士状态清醒,并非处于醉酒无意识状态,法庭对此不予确认。
2、在司法实践中,趁女方醉酒,处于不知反抗的状态,强行与其发生关系,属于强奸罪当中的其他手段之一,具有与暴力、胁迫手段相同的强制性质。
本案中,唐女士在警局的几次询问笔录中,均明确表示没有与男子于某发生关系的意愿。因此,男子于某趁唐女士醉酒,防卫能力明显削弱,处于不知反抗的状态下,趁机实施侵犯,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
3、鉴于案发当晚,男子于某主动提出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待公安机关赶来后,积极配合民警做笔录,并随民警前往派出所,其行为系自动投案,依法可减轻处罚。
4、男子于某到公安机关后,虽不承认侵犯了唐女士,不过却如实说明了其与唐女士发生关系的事情经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自首成立问题的批复》中”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之规定,男子于某的行为构成自首,因此,依法可减轻处罚。
5、案发后,男子于某的家属代为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唐女士经济损失,取得了唐女士谅解,且唐女士向法院出具了刑事谅解书,因此,依法可对男子于某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法院根据男子于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认罪态度,依法判决男子于某犯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
结语: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关系的行为。
其中,所谓其他手段,是指采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反抗、不能反抗的手段,或者利用妇女处于不知反抗、无法反抗的状态乘机实施侵犯,具有与暴力、胁迫相同的强制性质。
而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其他手段有:趁妇女醉酒之机实施侵犯,趁妇女熟睡之机实施侵犯,冒充妇女的丈夫实施侵犯,利用妇女患重病之机实施侵犯,利用妇女处于孤立无援的状态实施侵犯,假冒治病侵犯妇女,利用迷信侵犯妇女等等。
最后,大家是如何看待本案的呢?对于本案,你们又有哪些不一样的观点呢?欢迎留言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