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份在2024年9月5号公布的判决书。
在2023年12月15号晚上8点37分广东省陆丰市交警在路口查酒,驾赖某驾驶粤N二轮摩托车行驶至陆丰市东海大道,因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被陆丰交警大队民警查获。晚上8点48分,陆丰交警大队民警将赖某带至陆丰市人民医院提取血液样本。2023年12月18号,陆丰交警大队委托某司法鉴定所对赖某血液酒精检测。2023年12月21日,该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赖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96mg/100ml。
随后依据《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2款的规定,决定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024年4月2日,法院判决,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在一审庭审中,赖某茂陈述对该刑事判决没有上诉。
2024年4月23日,赖某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理由是: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汕尾交警支队应当由二名交通警察执法,不应由一名交通警察或者由一名交通警察及辅警执法。汕尾交警支队的执法行为特别是在吹气检测、抽血、送检环节中违反了执法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属于违反法定程序。二、血液样本采集行政主体不合法,送检、贮存方法违法,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司法鉴定意见不应采纳,要求撤销。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值得注意的是:交警作出处罚前,向赖某作出《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在赖某表示放弃享有的权利后,且收到陆丰交警大队向其送达的《检验(测)、鉴定结论告知书》后明确表示没有异议。根据相关规定,即使提出异议,也改变不了结果。
小知识:
1:抽血一个民警带一个辅警是符合规定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36条规定,对车辆驾驶人进行体内酒精含量检验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一)由两名交通警察或者由一名交通警察带领警务辅助人员将车辆驾驶人带到医疗机构提取血样。而这里并未说明辅警人数,那么一个辅警也是合法。
2:《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里说的是作出行政处罚时要两名正式民警,而不是执法过程要两名正式民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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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法
有一个民警还不合理。你当自己是个人物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