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1981年当股长,2名预提士兵公示期被举报,我奉命外调政审仗义执言

依河生活 2024-10-05 15:25:10

【宁忠杰投稿,伊河生活整理】

1981年我当团组织股长期间,团里拟对一批优秀士兵骨干提干,公示阶段接到举报信,于是我奉命对2名预提对象外调政审,之后我仗义执言向上级如实汇报。

1981年3月我被任命为团政治处组织股长,老股长已在半个月前升任政治处副主任,在我们团,组织股作为团政治机关的第一股,股长一般都能得到提升,主要是因为组织股长这样的位置十分重要,它是团党委的直接办事机构和助手,不仅管党务、基层建设,还管评比表彰,在一些团里,组织股同时还承担党风和纪律检查等工作。

老股长晋升后不久,政治处主任找我谈话,宣布我接替老股长工作,作为一名在组织股工作了4年的老干事, 4年里完成了许多重要事情,包括每年2次党委扩大会的准备和组织,从活动筹备到流程安排,再到党委工作报告等重要文字材料的起草工作,我都是亲力亲为,同时,我还完成了大量的基层建设的调研、蹲点帮建协调等大量的事务性工作,经受住了一次次的考验。

在我当股长后的第4个月,根据上级指示,团里决定选拔一批优秀的士兵骨干提拔到干部岗位上来,我们处里向各营和团直单位下发了选拔骨干苗子的通知。

但是,就在这项活动开展不久,我们股却陆续收到从团首长那里转过来反映2位预提骨干苗子的举报信,一封是举报三营八连班长张建设入伍前打群架的,另一封是反映特务连炊事班长李子长姨夫被刑事拘留一事。

根据上级通知和团里传统做法,遇到入党、提干对象被群众举报的,应及时进行外调政审。

外调政审是一项政治审查,通常由团一级党委的组织或纪检部门负责,有时也会通过党员或相关单位协助调查,目的是到对被调查对象曾经工作或生活过的地方,通过多种方法,取得村、街道或企事业单位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或无犯罪记证明文件。

如果证明材料证明其举报事实属实,则政审无法通过,无法入党、提干。

经请示团首长批准,主任派遣我负责到这2名同志的家乡进行外调政审。

8月7日,我带着团里开具的介绍信到了三营八连班长张建设的老家县城,我到县委组织部接洽上了关系,组织部的一名同志陪同我到了张建设老家所在公社党委办公室,后来,公社党委指派办公室一名同志全程和在我一起,之后我们到了张建设家所在的二道湾大队。

后来,我们到了西梁沟生产队,见到了生产队长和治保主任,我向他们介绍了这次来的目的,主要是想了解他们生产队社员张建设入伍前是否有犯罪行为和犯罪记录。

但由于张建设家所在的是东梁沟村生产小队,大队专门把东梁沟村生产小队的队长以及民兵排长叫到了大队部,开了个小型座谈会,经他们回忆和反映,举报信中所说的入伍群张建设打群架现象确实存在。

但是那时的张建设才15岁,打架时初中还没毕业,主要原因是张建设看到3个孩子欺负一个女同学,张建设和其他两个男同学看不惯,于是,话不投机双方就打了起来……

后来,由于一名同学的鼻子被打流血,老师不得不把他们拉到大队治保主任那里,后来,经治保主任批评教育后,他们又回到了学校。

而如今,这件不大的事情已经过去了6年,张建设入伍已经3年,况且张建设参军到部队后,训练积极刻苦,训练成绩一直在连队处于前5名的位置,并且还在师里侦察兵比武中夺得过第二名的好成绩,各方面表现都很好,后来还当上了班长。

我们在分析张建设情况时,当时参加座谈会的公社、大队和生产小队的几位同志,都觉得上学时的打架事出有因,况且有点见义勇为性质,况且也没有造成不好的后果,关键是张建设那时才15岁,大家都觉得那个时候的打架行为,仅属于轻微的社会治安问题,不能上升到犯罪这个高度,对其政审应该重在看他现在的表现。

作为这次外调政审工作的责任人,我认为大家的说法有道理,张建设打架时才15岁,还是在校学生,属于未成年人,而他入伍3年来,各方面的表现都很优秀,再也没有犯过类似的问题,因此才会被列入预提干部苗子。我们看待一个同志,应该重视历史,但要更重视当前的一惯表现和周围群众的意见,允许同志犯错误,也应允许改正错误,况且他在部队这3年里表现一直很优秀。

后来,为慎重考虑,我又通过生产队和生产小队,召集了一个小范围的座谈会,参加人员主要有张建设的4个邻居代表、张建设小时候的3位同学、2位中学老师。在座谈会上,大家都对那次打架印象不深,有的甚至不知道这件事,9位同志也都觉得,这个时候写信反映其15岁时的打架行为,纯属嫉妒。

这两个座谈会上,大家如实说了对那那个时候中学时打架一事的看法,都不造成此事影响提干。座谈中间没有发现违法犯罪情况,大队和生产小队都出具了张建设在入伍前表现良好,没有犯罪记录的证明,所有参与座谈问话的人员都签了字,我和公社党办的同志在经办人一栏也签上了自己的名字。

后来,我们还到张建设家里,和张建设父母谈起了当年打架一事,他们也谈了自己的看法,觉得那时张建设和对方都还是学生,一时冲动打了架,事后他们家主动赔偿了对方医疗费,双方和解了,入伍政审时,他们家也是同意的。此次谈话我们也做了记录和签字。

8月12日,在完成张建设的情况调查后,我又乘坐火车到了800多公里外的陕西米脂县特务连炊事班长李子长的老家。

按照流程,我从县里到了闫庄公社和生产大队,当地公社也派了一名同志参与李子长同志姨夫情况的调查。

经了解,李子长的姨夫家距离李子长家20多里,在另外一个生产大队,于是,我把主要精力放在李子长的姨夫家所在的张庄大队范家寨生产小队。

经生产小队介绍,李子长的姨夫是范家寨生产小队的村民,其因邻居建围墙占了他家一砖而和对方发生了争执,但最后两家竟然动起了手,情急之下,李子长的姨夫失手打破了对方的头,鲜血直流,人被送到了医院,而李子长的姨夫则被刑事拘留。

后来,我们还专门到当地派出所,找办案民警民了解情况,我们还作了问询记录,同时又调取了案卷详细查看。公社和派出所都证明,李子长的姨夫和邻居打架属一时冲动,且事后李子长的姨夫积极赔偿邻居住院费用和损坏物品的损失……

但是,无论是公社、生产队还是派出所的同志,都认为李子长的姨夫被刑事拘留,与李子长的关系不大(李子长此时在部队,更和此事没有一点关系,况且李子长不知道此事),如果因为此事牵连到李子长的成长和进步,确实太过牵强。

后来,生产大队、生产小队和派出所都出具了证明材料,我和公社武装部的那名陪同同志都在证明材料上签了字。

8月15日,我返回了部队。

当天下午,我把这次外调政审情况整理成书面材料,我认为,张建设打架时年龄才15岁,不应对其提干构成影响,而应重点看其入伍后的现实表现,同时,我也认为李子长姨夫被刑事拘留一事,只是其姨夫的个人行为,纯属邻里纠纷,和李子长并没有关系,不能因此事无限牵连到李子长。

在当时,敢写这样的话,确实需要较大的勇气。

我到组织股后,在熟悉以往相关情况时看到一个政工简报,简报指出一个部队在外调时,相关人员收受被调查对象的好处,后来弄的相关材料倾向于被调查人,与事实有明显出入,过了一段时间,相关当事人给部队写信反映情况是,导致部队不得不进行二次外调,这才查清事实,当时负责外调的同志虽然已升职,最后还是受到了党内纪律处分……

但我是一名党员、干部,应始终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应对同志和党的事业、部队建设负责,不能因举报信而先入为主,否定一个同志的优秀,否定他们入伍后为部队建设做出的成绩……这样的话,就违背了实事求是的原则。

我认为,应该如实把外调时群众的意见反映上来,剥清举报信背后的真像,真正做到对同志、对部队建设负责……

第二天一上班,我就把外调政审情况汇报材料及相关证明材料一并呈报给主任。

材料呈报上去后,我就没再为此事考虑或者担心了,我相信组织,相信首长!

一个月后,团党委下发了关于张建设等19名同志任职的命令,张建设被任命为三营八连三排长,行政23级,工资52.元,同时享受每月2元的补贴……

在那个时候,一封举报信,机关跑断腿的现象,确实存在。

无论何时,实事求,弘扬正气是永远是我们开展工作的思想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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