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记录:这起刑事案件取得阶段性的成果

广州刑事律师张春 2024-05-28 12:57:29

办案记录:这起刑事案件取得阶段性的成果

作者:张春律师,广东知恒(广州)律所合伙人,专注于经济犯罪案件辩护

注:本文原创,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记录:这个案件是我办的案件中最用心的一个案件之一】

这是与谢政敏律师一起办理的案件,案件介入的时候是二审阶段并且也确定了开庭时间,在接受委托之后,第二天就和法院联系阅卷事宜,马上飞往法院。

交完委托手续我就开始阅卷了,要是电子化阅卷的话,那我就拿个光盘回来看卷宗,不巧的是舟山中院是纸质版的阅卷。

纸质版的阅卷都是一张一张的拍照的,全面阅卷,一张都不能错过,即使看起来毫不起眼的封面。

现场,我以最快的速度看了一下目录及卷宗的册数,再对我觉得重点的部分进行阅卷,此时肯定是要准备一个笔记本的,这不用多说,律师出门,笔和本子都是随身带的。

在看卷的过程中,我把重点或者有疑问的先摘出来,当快速看完第二遍以后,我就大概知道这个案件的重点在哪里了。此时,承办法官刚好开完会回来了,我就把这个案件的问题点大概和他讲一下,并开始聊案情,我们交换了大概的意见。当我知道他的关注点在哪里时,我口头说我会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同时调取卷宗中没有的材料,并且说,我回去后会将该类意见形成书面的材料提交。

我也很纳闷,这些证据原本是应该出现在卷宗中的,却没有出现,一审法官及律师不知道是否注意到了,况且这些本应该出现的证据是对我方非常有利的。

我看了时间,我们足足聊了1个小时。聊完后我就开始用手机对卷宗拍照,我担心一个早上做不完这些工作,法官也说,我下午可以再过来,好在我的手机比较给力,卷宗材料不多,在下班那一刻我就完成了阅卷(含拍照与现场看卷)及与法官交流意见。

回到酒店我就着手写书面的材料,申请2名证人出庭作证,调取5份证据材料,提交2份新证据,这期间的工作量不得而知。

提交了以上材料后,法官也开始着手工作,电话告知我:“一名证人可能开庭当天不会出庭,当时候看看找个时间检察院、法院、律师三方在场的情况下对他做一个笔录是否可以?”

我答复,若不出庭,我会书面申请强制拘传证人出庭(刑事案件是可以强制到庭的)。过了两天,法官答复我,证人开庭当天会到,到这里算是告了一个小段落了,接下来的就是调取的证据了。

在电话里面,法官说会把出庭通知书及调取的证据材料一起寄过来给我。

第一次我收到法官寄过来的材料,只有《出庭通知书》,我再次打电话过去核实,原来是书记员漏寄了(办案过程中一定要频繁的和办案机关沟通,因为很多琐事的事情法官都是交给书记员的,有时候法官以为你收到了,实际上根本没有)。

第二次我收到材料只有一份,其他的证据都没有调取到,又再次核实,法官答复:“其他的材料还在调取的过程中。”好在调取的这份证据也是我想要看到的。

第三次我收到调取的证据材料,是在今天(2020年9月24日),距离开庭时间还有4天。

大概我想要的证据材料都调取回来了。

在这期间与同事对案件反复进行讨论、阅卷(制作书面的阅卷笔录)写辩护词、质证意见、发问提纲(证人与被告人的都需要提前制作)。

同时通过大数据检索当地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判法,并制作成表格。我国现在在推行“同类案件同判”,裁判文书等网站提供了很好的数据库。

本周日对被告人进行庭前辅导,希望接下来案件有个好的结果。

Ps:这里要吐槽一下,侦查人员收集的证据

1.收集材料没有接受清单,没有工作人员签字;

2.送到鉴定机构鉴定的检材,并没有显示来源于卷宗(没有委托书,没有公安对检查的盖章及说明)

3.该案有个证人是外国人,笔录对我们非常有利,一审却未采纳。我看到卷宗只有一份初略的《询问笔录》并附上一份《情况说明》“该外国人不在中国,无法取证。”我申请调取了出入境记录,显示:“此人一直都有往返中国。”

4.没有勘验笔录;

当然,这个案件还有很多可以突破的关键地方,就不一一列举了。这里也要感谢侦查人员的“粗糙”,给了我们很大的辩护空间。同时二审也要感谢法官的细心与配合,让案件有了一定的进展。

实际办案过程中,工作难度远比我写的这些还要大,这是因为刑事案件对抗性比较强。刑辩除了讲究专业,还要讲究情怀,这是王思鲁律师(他也是我的师傅)一直谆谆教诲的。也是因为我热爱,所以一直在坚持。

最后,要感谢我的当事人(他是个生意人)配合及后勤工作的保障到位,让我办案很顺利也比较开心。在和他聊天的过程中,我会试着引导他“闲聊。”其中提交一份新证据及申请调取的一份证据,都是同他“闲聊”的过程中发现的。

记录于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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