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法解释: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

茜茜深耕 2024-09-04 02:14:19

就一般债权而言,未取得生效法律文书(执行依据),不能直接参与执行分配是司法实操常态,但是,抵押权人行使权利是否也遵循该规律?

已废止的《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0条规定:“在主合同纠纷案件中,对担保合同未经审判,人民法院不应当依据对主合同当事人所作出的判决或者裁定,直接执行担保人的财产。”根据该司法解释,未经审判确认的抵押权,无权直接付诸执行。

但,2022年修正的《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06条规定:“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因此,根据现今司法解释规定,抵押权人不需取得执行依据, 也可直接申请参与分配。

法院收到抵押权人参与分配申请之后,会对不动产登记簿、抵押权顺位、抵押权时效、抵押权原因行为等方面进行形式审查。但是,若申请人发觉抵押权存在虚假设立的可能性,或虽然抵押权是真实的,但对于抵押权数额存在异议,此时,由于须将“桃子”分配给抵押权人之后,推动执行程序的申请人才能分得一杯羹,如果申请人分不到款项,或分得的款项”杯水车薪”,申请人与抵押权人很难达成一致时,执行法官该如何处理?是否可要求抵押权人取得执行依据后,再申请参与分配?

个人认为,司法解释赋予抵押权人参与分配权,法官不宜要求抵押权人取得执行依据后再参与分配。对于申请执行人的异议,可以通过如下途径解决:

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1条:异议人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另,参考《最高院关于如何确定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抵押权优先受偿范围的请示答复》:如其他债权人、被执行人对于抵押权及其担保债权的范围存在异议,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通过分配方案异议、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程序予以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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茜茜深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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