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章建筑何来的优先受偿权?驻马店驿城区法院判决有点离谱

第三视角 2023-01-16 16:51:31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法官在审理一起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中,竟然判决施工单位对建设单位几栋没有取得建设用地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行政审批手续的违章建筑物(工业厂房)优先受偿。

近日,据商丘市民郭先生反映,其与驻马店市永峰环保化工有限公司等十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由商丘市梁园区法院审理,法院判决驻马店市永峰环保化工有限公司等十被告偿还郭先生借款本金及利息。2018年郭先生开始申请执行,梁园区在执行中查封了驻马店市永峰环保化工公司的土地及附着物,河南九合化工有限公司通过网上竞拍,成功的成为了本案土地及附着物的权利人,土地附着物永峰化工公司9万t/a废矿物油再生工程(工业厂房)的承建人河南永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商丘法院认为,案涉附着物已经完成登记备案及完成了过户登记。本案标题物已经完成了执行终结,不属于执行异议受理的范围。故,驳回了河南永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河南永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对驻马店市永峰环保化工有限公司在驻马店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与驻马店市永峰环保化工有限公司之间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要求驻马店市永峰环保化工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欠款1824万元及利息。并依法对9万t/a废矿物油再生工程(工业厂房)优先收偿。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法官经过审理,判决解除河南永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驻马店永峰环保化工有限公司之间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并支付12876260元,河南永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对9万t/a废矿物油再生工程优先受偿。

在2023年1月6日,驻马店市永峰环保化工有限公司出具证明一份;证明2018年3月,因时任该企业法定代表人李某去泰国出差,且有出入境管理登记为证,在此期间项目动工,等李某回来后,资金链断裂工程款不到位,因此停工工程停止建设,造成工程烂尾,至今未能办理任何施工手续,此项目只有土地证,没有其他任何合法施工手续。这一证明足以说明,驻马店市永峰化工公司9万t/a废矿物油再生工程,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开工许可证》等审批手续,该工程没有经过行政报建和审批,该工程系妥妥的违法建筑。

依据《城乡规划法》64条、《土地管理法》第53条,建设工程应当取得国家规划部门、土地管理部门的行政许可,应当取得建筑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否则属于违章建筑。根据我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关于建筑物登记的规定,建筑物只有确定为合法才能被准予登记,只有被依法登记为物权,才有权利被转移的可能性。

就案涉工程未取得《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行政审批手续,实际违反的是国家的法律,也属于违法建筑,是无法实现折价拍卖的,不具备行使建设工程优先受偿的基础,因此,承包人不应对案涉建筑物享有建设工程的优先受偿权。

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中第四十一条: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根据施工合同,施工单位于2018年3月开始施工,因驻马店市永峰环保化工公司资金链断裂工程款不到位,因此施工单位于2018年9月前主动停工至今,远远超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中第四十一条: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之规定,河南永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已丧失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郭先生不明白,首先,驿城区法院办案法官等明知是违章建筑,仍然判决河南永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优先受偿权。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中第四十一条: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之规定,河南永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已丧失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更离谱的是,法院竟让判决违章建筑竟然有优先受偿。所以,郭先生严重质疑:驻马店驿城区法院办案法官等是有利益上的输送,还是驻马店市驿城区法院人民法院法官等真的不懂法,合议庭成员自然也不会承认此案有利益上的输送的。难道驻马店的法官执行的不是中国法律吗?看来,驻马店驿城区人民法院有关法官对法律真的需要脑补了。

转自《文明与法治》

0 阅读:66

第三视角

简介:用文字和影像记录生活,传递正能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