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汉朝有一位男子,记载称其为丁,当然是化名。
这位丁男士拥有公士爵位,二十等爵最低一级的爵位。
很不幸,这位丁男士生了一场大病,死了。
死后家人为其入殓进棺,设灵堂,为其守丧。
这位丁男士的亲属只有母亲素和妻子甲了,两人夜里为其守灵哭丧。
结果甲女士呢,耐不住寂寞,想玩些刺激的,就把她的情夫丙叫来。
两人进入棺材后的一间房内,完成了生命的大和谐。
两人的行为被丁男士的母亲素发现了,到了第二天早晨,母亲素就去报了官,青天大老爷啊,你可要为我做主啊。
县令就让人把甲女士给抓拿归案,还有王法吗?还有法律吗?
唉,还真没有。
对于这件事该怎么判并没有适合的法律。
或许当时法律制定者也没想到有人玩这么大吧。
没想相应的法律条文,县令不知道如何判定,就将这件事上报,让上司们头疼吧,自己就默默吃瓜。
上司也不知道该如何判,一级一级往上推,上报到廷尉府,相当于现在的最高法院。
廷尉府的人没想到还有如此刺激的案,然后三十多个法官一同审理此案,讨论如何判刑。
最终经过讨论,得出“当之,妻尊夫,当次父母,而甲夫死,不悲哀,与男子和奸丧旁,致之不孝、敖悍之律二章,捕者虽弗案校上,甲当完为舂。告杜论甲。”
意思是,妻子尊敬丈夫,应当仅次于父母。现在甲到底丈夫死了,甲不仅不悲哀,反而在一旁通奸,应当按“不孝”“敖悍”二罪判决,虽然官府没有当场在抓住两人私通,甲应当判决剔除毛发,罚作苦役。
“不孝”罪是怎么得出来的呢?
很简单按照当时的规定,丈夫的地位仅次于父母。
在丈夫的灵堂通奸,自然不尊重丈夫,就是不尊敬父母,就是不孝。
不孝按照法律是弃世,就是杀头。
但是丈夫毕竟不是父母,所以应当按“次不孝”论罪。
”次不孝”的刑罚是什么呢?
黥为城旦舂,也就是刺字之后,罚劳役。
但是甲女士的丈夫拥有“公士”爵位,而公士爵位是可以抵罪,按照当时的规定,爵位是夫妻一体的,妻子同样可以享受丈夫的爵位优待。
所以甲女士的刑罚再减一等,是“完为城旦舂”,也就是剔除毛发后,罚劳役。
二是“敖悍”。
敖悍其实就是不尊敬丈夫,但是这个刑罚再丈夫活着使用,因此判敖悍罪有些勉强。不过敖悍罪刑罚是“完为城旦舂,铁其足,输巴县盐”。所以最终是罚她“完为舂”。
但是一位廷尉府的官员申提出了异议,这位官员刚刚出完公差回来,并有参加之前的讨论。他在听同僚讲述完案情后,觉得判决不妥就提出了异议。
官员申向廷尉提出问题,如果一男子三天不给父亲饭吃应当怎么判。
廷尉回答弃市。
官员申又问如果父亲去世,三天不去祭拜,什么罪?
廷尉回答无罪。
官员申又问一个男子不听生父的教诲和不听亡父的遗言,那个罪重。
廷尉回答不听亡父遗言无罪。
这三个问题是为了反驳以“不孝”论罪。
官员申又问,妻子在丈夫活着就擅自改嫁和丈夫死了妻子改嫁,应该怎么判?
廷尉回答,妻子在丈夫活着改嫁,判黥为城旦舂。死了再嫁,无罪。
既然如此怎么能按“敖悍”入罪呢?
最后官员申有抛出一个问题,如果有一个官员,因为公务一直待在官府,他的妻子在家与人私通,但是官府并没有当场抓住其通奸,应该怎么判?
廷尉还是回答无罪。
终于官员申反问你们都认为“欺死父罪轻于侵欺生父,侵生夫罪重于侵欺死夫”,现在甲女士与情人私通时,没有被当场抓住,怎么能判“完为舂”呢?这个罪行不是太重了吗?
廷尉府的官员只能回答,确实是我们的过失。
最终甲女士被无罪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