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刑轻民”,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浅析古代法律制度缘何

晗史如烟 2023-02-17 11:46:58

引言:

世界五大法系分别是欧洲法系、英美法系、伊斯兰法系、印度法系、中华法系。其中的中华法系起源于夏朝,在唐朝达到顶峰,对于现代中国,乃至整个东南亚地区的法律体系,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有别于其他四大法系,中华法系最显著的一大特点就是“重刑轻民”,延续至今已经有几千年的历史。

所谓“重型亲民”,是指立法层面重视刑法而忽视民法,执法层面重视刑事诉讼而忽视民事制裁。中华法系之所以会形成“重刑轻民”的特征,与自然环境、社会面貌、经济发展、政治需求等诸多因素息息相关。

一、“重刑轻民”的体现:“祖宗成法,以刑为主”

中国的法律文化博大精深,源远流长,大约从奴隶社会诞生之初,就已经存在了。从夏商周三代的《禹刑》《汤刑》《九刑》《吕刑》,到春秋战国时期的《法经》,经过历朝历代的传承发展,古代法律条文的名目五花八门、层出不穷,但是万变不离其宗,终归逃不脱“诸法合体,以刑为主”的基本原则。

其中的《法经》为战国时期著名改革家李悝的著作,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系统完备的成文法典,同时也奠定了其后数千年,以惩治盗贼犯罪为核心的刑事立法原则。

在《法经》六篇当中,刑法相关的法律条文占据了大半江山,如囚捕犯罪分子的《囚法》《捕法》、稽查强盗窃贼的《盗法》《贼法》,还有涉及其他犯罪的《杂法》,分门别类,内容详尽,让一切法外狂徒无所遁形。

然而,与刑法体系相对应的,关于民事诉讼的法律规定却显得十分单薄,只有牵涉到户籍、婚嫁、债务和田亩等民生大计时,才有寥寥数语的法律规范。

秦始皇统一六国之后,在修订大秦律时,对先秦法家的重刑思想加以进一步地发扬光大。比如云梦泽出土的《法律答问》简牍,在林林总总一百多项法律条文当中,有关惩戒盗贼的就多达八十余。

至于民事规定则只有《工律》《金布律》等十分有限的典籍当中有所体现。

经过汉魏晋南北朝几百年发展下来,“重刑轻民”的立法传统根基始终没有遭到破坏,反倒呈现出愈演愈烈的趋势,终于在唐初出台的《唐律疏议》中,得到了集大成的体现。

《唐律疏议》是唐朝时期最重要的法律经典,全文共十二篇。开篇的《名例律》规定了唐朝的刑法总则,其后用了整整九篇的篇幅,详细罗列了整个社会可能发生的所有犯罪行为,及相应的刑罚措施。而涉及民法的只有最后两篇,分别是《户婚律》和《杂律》。

除了“律”以外,唐朝律法中还诞生了“令”、“格”、“式”等多种条文形式,但这些新型条文,绝大多数都用于刑事规定,在民事方面极少见到。

唐朝之后的宋元明清,在立法层面基本都是以《唐律疏议》作为蓝本,如宋元时期的《宋刑统》、明朝的《大明律》、清朝的《大清律例》等。这些法律典籍凝聚了前朝法家思想的经验和智慧,并无一例外地保留了“重刑轻民”的“祖宗成法”。

二、“重刑轻民”的成因:地理环境、社会背景、经济条件、政治因素

纵观中国五千年古代社会,早在西周时期,就出现了“狱”“讼”之分。“狱”代指刑事诉讼,“讼”代指民事纠纷。然而两者相比,民事纠纷显得有名无实,不仅相关的法律规定残缺不全,甚至就连相关的处理措施也长期处于缺位状态,以至于很多时候,朝廷不得不临时采取刑事处罚的手段,对民事责任纠纷进行裁处。

那么,中国古代法律制度“重型亲民”现象出现的原因究竟是什么呢?

(一)四面八方天堑险隔,地理单元相对闭塞

长江和黄河是中华民族的两条母亲河,也是五千年中华文明的发祥地。两条河流流域附近均是广阔的平原,拥有上天赐予的土壤肥沃,非常适合广大农民春种秋收、安居乐业。正因如此,中国早在五千年前就率先进入了农耕文明,并凭借农业的兴旺发达,毫无争议地跻身世界四大文明古国的行列,至今仍是享誉全球的农业大国。

与此同时,从全球地理的角度上看,中国所处的地理位置又相对闭塞,荒无人烟的戈壁滩和“世界屋脊”青藏高原,形成了中国西部两道巨大的天然屏障,使得东西方之间长期处于不通往来的局面,直到西汉开通丝绸之路,才逐渐得到缓解。

往东边看,世界第一大洋太平洋一望无际,扼杀了古代人远洋航行的雄心壮志。北边是杳无人烟的寒冷荒原,南边是高耸入云的崇山峻岭。

东西南北四个方向,均是难以逾越的天堑险隔,使得中华文明得以长期远离纷争、偏安一隅,在欧亚大陆东部的“温室”中茁壮成长。这也是古代中国没有像其他三大文明古国那样,过早衰亡的根本原因。

然而,一切事物都有两面性,相对封闭的地理环境为中华文明提供了稳定的发展环境,同时也阻碍了其与外界文明的交流和竞争。

所以直到今天,中国人依然普遍怀有自我中心、守土为安的传统观念。从经济发展的角度来说,地理因素也奠定了中国古代社会自给自足小农经济的基本面貌。

(二)经济条件:自然经济占据主导,商品经济发展滞后

上启上古三代,下承清末民初,古代中国的经济主体一直没有改变过,从来都是以物质资料生产的自然经济。古代社会生产力普遍低下,社会分工模糊含混,土地基本上就是唯一的生产资料。

从铁制农具诞生的那一天算起,至今已经过去两千多年,但其形制和用法却几乎没有任何改变。在这种情况下,轻工业和商业必然长期让位于农业这个支柱产业,一家一户、男耕女织的生产模式维持了几千年。

正所谓“普天之下,莫非王土”,地主和农民两大阶级的天然鸿沟,决定了古代中国根本没有商品经济发展的基础。而从法律层面的角度说,民法存在的前提条件之一,正是成熟的商品市场,交易双方必须处在完全平等的地位上。

相关的例子可以参照古罗马,当时虽然属于奴隶制国家,但地中海地区山多地少、土壤贫瘠,不利于农业的发展,反倒是四通八达的海陆环境,使商品贸易具有极大的先天优势。

早在公元前3世纪左右,古罗马平民通过长期的权利斗争,就已经在政治、经济、法律等领域,基本与贵族阶层平起平坐了,这才有了后来《十二铜表法》诞生的基础。

有趣的是,《十二铜表法》与李悝的《法经》基本上出现在同一时代,但两部成文法典的性质却是天差地别。前者在土地、债务、家庭、继承等多个维度,均作出了详细的阐述,是一部相当完备的民事法规;而后者则几乎是一部彻头彻尾的刑事法典。《十二铜表法》的诞生,也为后世欧洲法系的发展奠定了雄厚的基础。

(二)政治因素:宗法等级的法律保障,统治阶级的暴力工具

“重型亲民”法律思想出现的第二个原因,则是古代统治者为了加强中央集权,缔造出的军事法律机器。

在长达数千年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历程当中,皇室宗族为了维持自己的统治地位,满足日常生活的巨额开销,对身处社会底层的广大农民阶级压榨盘剥,致使民不聊生、民怨沸腾,迫使老百姓不得不揭竿而起、以身试法,以致出现周期性的大规模农民起义。

为了镇压人民的反抗,历朝统治者当中没有一位不对刑事法律高度重视,因为这是能够对民众起到威慑作用最有效的手段,这就是为什么古代统治者最忌惮强盗窃贼这号人物,也是为什么古代律法大都强调“治世用重典”的原因。

从维护统治的角度来看,刑法的本质与军队类似,都是帝王君主维护统治的暴力工具。

从秦始皇扫清六合、自号“皇帝”开始,此后的历任天子就开始把江山社稷当做自己的家业恒产了,为此他们命人打造精美的传国玉玺,在上面刻上“受命于天,既寿永昌”,就是希望能够将这份“家产”传及千秋万世。

然而,古往今来想当皇帝的人多了,唯一的真龙天子自然需要利用法律手段,千方百计地将威胁到自己的人通通消灭。

在秦汉律法当中,就出现了针对皇权权威的不敬罪、诽谤罪、失阑罪、僭越罪等,这些罪犯的下场可想而知,杀头都不算什么,不被千刀万剐、株连九族就是万幸了。此后又有《北齐律》的“重罪十条”、隋朝《开皇律》的“十恶”等。

“十恶”当中有“四恶”,都是触犯皇权十恶不赦的天大罪过。“四恶”当中的第一条,就是篡权夺位的“谋反”,其后分别是玷污宗庙祭陵的“谋大逆”、背叛朝廷吃里扒外的“谋叛”,以及偷盗皇室用品、危及圣上安危的“大不敬”。

古代君王改元开国之际,为了广布恩泽、聚揽民心,下达的第一条诏令往往是“大赦天下”,将关押在牢狱中的罪犯们减刑或释放。

然而,有一类罪犯即便赶上“大赦”也不能幸免,那就是犯了“十恶”重罪的人,这也就是成语“十恶不赦”的由来,用以形容一个人罪大恶极、天地不容。

(四)社会背景:等级制度深入人心,男权社会根深蒂固

深入人心的宗法等级制度,不仅构成了古代刑法最重要的法理根基,还在民法体系当中得到了淋漓尽致地体现。作为私法的古代民法,强调的并非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关系,反而天生带有等级制的深深烙印。

人身关系上,唐律极力维护男性家长制,推崇男权社会的意识形态;婚姻上严禁同姓通婚,以及无理由地离婚。

在准许离婚的“七去”条件当中,就有五条涉及家族宗法,分别是无子、淫乱、口舌、妒忌,以及不事舅姑。由此可见,古代社会根深蒂固的宗法制度,也是“重刑亲民”思想传统的一大社会因素。

结语:

中华法系之所以会形成“重刑轻民”的特征,并对后世传统社会产生深远影响,与自然环境、社会面貌、经济发展、政治需求等诸多因素密不可分。

时至今日,国人对于抢劫偷盗、贪赃枉法等刑法罪名如数家珍,而对于个人侵权等民法概念却仍旧一知半解,就连婚姻法这样的传统公法,也被纳入了“婚姻管理法”的范畴。

可见,想要尽快摆脱“重刑亲民”观念,加快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仍然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

参考:

1、《法经》

2、《唐律疏议》

3、《十二铜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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晗史如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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