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金某经人介绍,认识了池女士,两人经过一段时间的交往后,迅速登记结婚。然而,两人婚后,男子金某却经常殴打池女士。
池女士由于受不了男子金某无休无止的家暴,遂以感情破裂为由,向当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二人离婚。
不过,当地法院受理本案后,经过一番仔细审理却认为,由于男子金某坚决不愿意与池女士离婚,且两人孩子尚且年幼,双方感情基础尚未完全破裂,因此综合考虑之下,法院遂依法驳回了池女士的离婚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后,池女士虽然未能成功与男子金某离婚,不过却选择了分居生活。而在此后将近两年的时间中,两人一直处于分居生活状态。
本来两人分居后一直相安无事,然而,这天,男子金某无意间发现,池女士似乎与其他男性保持着密切关系,遂心生愤懑。
其后,男子金某以带小孩出去游玩为由,将池女士骗至其暂住处。当不明真相的池女士赶来接小孩时,男子金某居然要求过“夫妻生活”。
当遭到池女士拒绝后,男子金某当即凶相毕露,居然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不顾池女士的反抗,强行与之发生了关系。
事后,池女士选择了报警处理,男子金某随即被警方抓获归案,并被依法刑事拘留。最终,因涉嫌强奸罪,男子金某被检方提起公诉。
庭审上,男子金某辩称,他与池女士属于合法的夫妻关系,而夫妻之间怎么可能构成强奸罪呢?因此,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其无罪。
然而,法院在经过一番仔细审理后却认为:
男子金某与池女士虽然系夫妻关系,但已分居两年,处于婚姻关系非正常存续期间。在此种情形下,男子金某违背池女士意志,以暴力威胁等方法,强行与池女士发生关系,其行为已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鉴于案发后,池女士对男子金某出具了刑事谅解书,因此,法院结合全案情节,依法判决男子金某犯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结语: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夫妻之间,丈夫违背妻子意志强行发生关系,能否认定为强奸罪。
对此,一种观点认为:
作为合法夫妻,丈夫要求过夫妻生活,理当受到支持和认可,作为婚姻关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夫妻生活既是一种权利亦是一种义务,这点虽未见诸法律的明文规定,但已深深植根于人们的伦理观念之中。
因此,只要尚未离婚,夫妻生活的合法性便不容置疑。也就是说,夫妻之间,丈夫违背妻子意志强行发生关系,并不构成强奸罪。
不过,另一种观点却认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参考》中给出的指导性意见:在婚姻关系正常存续期间,丈夫不能成为强奸罪的主体;在婚姻关系非正常存续期间,丈夫可以成为强奸罪的主体。
而所谓婚姻关系非正常存续期间,是指夫妻感情不和,长期处于分居状态;或者夫妻双方处于离婚诉讼期间。
本案中,男子金某与池女士因感情不和,长期处于分居状态,且已经长达将近两年之久,明显属于“婚姻关系非正常存续期间”。
因此,根据《刑事审判参考》中给出的指导性意见,男子金某可以按强奸罪定罪处罚。因为在婚姻关系非正常存续期间,丈夫可以成为强奸罪的主体。
对此,大家怎么看呢?你们觉得夫妻之间,丈夫违背妻子意志强行发生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