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应急管理部留言板上出现一条有关注册安全工程师职责问题的留言,注安责任一直都是大家比较关心的问题,让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应急管理部是怎样回答的。
网友提问:把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到工作单位,是不是工作单位出现安全问题都要追究注安师的责任?什么情况下,注安师要分别承担什么责任?比如,第一种情况:虽然注册了,但是日常工作中公司没有安排我负责安全工作;第二种情况:出现安全问题的区域不在我负责的范围。
应急管理部是这样回答的:根据《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应急[2019]8号)第十七条,申请注册的人员必须得条件之一为“受聘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类岗位或者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从事安全专业服务。”有关注册安全工程师职责和执业范围可参考《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以及《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等有关规定。
应急管理部给出的回复比较官方,网友询问的两种情况并没有给出明确的答复。
其中提到的《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以及《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小编整理如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第二十七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执业范围包括:
(一)安全生产管理;
(二)安全生产技术;
(三)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与分析
(四)安全评估评价、咨询、论证、检测、检验、教育、培训及其他安全生产专业服务。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按照专业类别可在各类规模的危险物品生产、储存以及矿山、金属冶炼等单位中执业,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执业单位规模由各地结合实际依法制定。
第二十八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在本人执业成果文件上签字,并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