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发布了《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2024)》,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本次土地补偿费标准分为13个等级、31个区片。
其中,最高等级的补偿费从每亩9.32万元调整为13.23万元,最低等级的补偿费从每亩5.75万元调整为8.17万元。
部分补偿标注如下:
浦东:
划为一级,补偿标准是132,300元/亩;
花木街道、陆家嘴街道、潍坊新村街道、沪东新村街道、浦兴路街道、南码头路街道、洋泾街道、塘桥街道、周家渡街道、金杨新村街道、上钢新村街道、(原洋泾镇、原严桥镇、原六里镇、原杨思镇)
划为二级,补偿标准是128,100元/亩;
高桥镇、高东镇、高行镇、金桥镇(含原金桥镇)、张江镇、北蔡镇、三林镇(不含临江村、红旗村、懿德村、南阜村、天花庵村区域
划为四级,补偿标准是119,400元/亩;
三林镇(仅临江村、红旗村、懿德村、南阜村、天花庵村区域)
划为五级,补偿标准是116,300元/亩;
康桥镇、川沙新镇(原川沙镇)、祝桥镇(原川沙镇 )、唐镇、合庆镇、曹路镇
周浦镇划为七级,补偿标准是109,100元/亩;
川沙新镇(原六灶镇)、祝桥镇(原祝桥)划为八级,补偿标准是104,500元/亩;
航头镇、新场镇、宣桥镇、惠南镇、大团镇、老港镇、万祥镇、书院镇、泥城镇、南汇新城镇划为九级,补偿标准是101,100元/亩。
嘉定区
分为3个补偿等级的片区,分别为:
等级一(最高等级),132300元/亩:
江桥镇/真新街道/安亭镇
等级五,116300元/亩:
新成路街道/南翔镇/马陆镇/菊园新区/嘉定工业区/嘉定镇街道
等级八,104500元/亩:
徐行镇(除嘉定工业区外)/外冈镇/华亭镇
青浦区
分为4个补偿等级的片区,分别为:
等级三,123400元/亩:
徐泾镇/夏阳街道/盈浦街道
等级六,112500元/亩:
重固镇/赵巷镇/华新镇/白鹤镇
等级九,101000元/亩:
香花桥街道/朱家角镇
等级十二,84100元/亩:
泽镇/练塘镇
松江区
分为4个补偿等级的片区,分别为:
等级三,123400元/亩:
东部工业区/方松街道/广富林街道/九亭镇/九里亭街道/新桥镇/岳阳街道
等级五,116300元/亩:
中山街道/永丰街道/原佘山度假区/西部工业区/洞泾镇/车墩镇/泗泾镇
等级八,104500元/亩:
石湖荡镇/佘山镇/小昆山镇
等级十一,92600元/亩:
叶榭镇/新浜镇/泖港镇
奉贤区
分为2个补偿等级的片区,分别为:
等级八,104500元/亩:
南桥镇/西渡街道/奉浦街道/金海街道
等级十,96100元/亩:
庄行镇/青村镇/金汇镇/柘林镇/四团镇/奉城镇/海湾镇
临港
等级九,101000元/亩:
万祥镇/书院镇/泥城镇/南汇新城镇
宝山区
分为4个补偿等级的片区,分别为:
等级一(最高等级),132300元/亩:
淞南镇/友谊路街道/吴淞街道/张庙街道/高境镇(含原江湾镇)/庙行镇/大场镇
等级五,116300元/亩:
杨行镇/宝山工业园区(北区)/顾村镇
等级七,109100元/亩:
罗店镇/月浦镇
等级八,104500元/亩:
罗泾镇
该征地补偿标准详情如下:
关于印发《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2024)》的通知
沪规划资源规〔2023〕6号
各有关区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切实维护好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2024)》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本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构成。
土地补偿费根据《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2024)》执行。
安置补助费为《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沪府规〔2022〕3号)涉及的被征地人员的生活补贴费,标准按照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征地青苗补偿标准
征地青苗补偿标准按照《上海市征地青苗补偿费标准(2024)》执行。
三、关于征地财物补偿标准
征地财物补偿标准按照《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费标准(2024)》执行。《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费标准(2024)》中未涉及的补偿项目,可采取近似类比照、跨区域参照、市场价协商、成本法测算以及第三方评估等方法,协商补偿价格。
各区政府也可在《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费标准(2024)》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及特点,制定补充标准,并报市规划资源部门备案。
四、关于征地房屋补偿标准
农村居住房屋、共同举办企业所有的非居住房屋以及通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非居住房屋,其补偿标准按照本市征地房屋补偿相关文件执行。
五、关于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费用
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费用按照《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沪府规〔2022〕3号)规定,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和支付一次性经济补偿。
六、施行日期
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该标准执行前已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并生效的,仍按原标准执行。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3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