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高新技术企业作为科技创新的主力军,积极拓展海外市场,越来越多地参与到国际市场竞争中。随着企业的国际化经营,境外所得的税收问题日益凸显。对于高新技术企业而言,准确了解和掌握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不仅有助于降低企业税负,增强企业的国际竞争力,还能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国际经济合作。
一、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的界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六)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因此,高新技术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和其他所得。在确定境外所得时,需要考虑所得的来源地、性质等因素。
二、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政策依据及计算方式
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主要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 号,以下简称125号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 号,以下简称47号文)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1、适用税率
125号文第八条规定,据以计算“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的税率,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为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税率(即25%)。
对于高新技术企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则发布的47号文第一条则另有规定,即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2、抵免方式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采取分国(地区)不分项的抵免方式。企业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按照中国税法的规定计算抵免限额,在抵免限额内进行抵免。
3、确定境内外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应分别计算境内和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境内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中国税法的规定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则根据所得来源地的税法规定进行调整后确定。
4、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境内应纳税总额 = 境内应纳税所得额 × 适用税率。
境外应纳税总额 = 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 境外所得适用税率。
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 境内应纳税总额 + 境外应纳税总额。
5、抵免限额的计算
某国(地区)所得税抵免限额 = 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 × 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 ÷ 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6、比较可抵免税额与抵免限额
可抵免税额是指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额。将可抵免税额与抵免限额进行比较,如果可抵免税额小于或等于抵免限额,则实际抵免额为可抵免税额;如果可抵免税额大于抵免限额,则实际抵免额为抵免限额。
7、确定最终应纳税额
最终应纳税额 = 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 实际抵免额。
三、案例解析
案例背景
A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主要从事先进科技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2023 年,该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应纳税所得额为 5000 万元。同时,A公司在 M 国和 N 国分别设有子公司开展业务。
M 国子公司盈利 2000万元,M 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25%。N 国子公司盈利 1500 万元,N 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18%。
计算过程
1、计算应纳税总额
高新技术企业的适用税率为 15%。A公司境内外应纳税所得总额为 5000 + 2000 + 1500 = 8500 万元。
应纳税总额为 8500×15% = 1275 万元。
2、计算子公司在各国的应纳税额
M 国子公司在 M 国应纳税额为 2000×25% = 500 万元。
N 国子公司在 N 国应纳税额为 1500×18% = 270 万元。
3、计算抵免限额(分国(地区)不分项方式)
M 国的抵免限额为1275×2000÷8500 = 299.41 万元。由于 M 国实际缴纳税额为 500 万元,按照孰低原则,A公司在M 国的实际抵免限额为 299.41 万元。
N 国的抵免限额为1275×1500÷8500 =227.65 万元。N 国实际缴纳税额为 270 万元,所以 N 国的实际抵免限额为 227.65 万元。
4、计算抵免后的应纳税额
采用 “分国(地区)不分项” 方式计算,抵免后的应纳税额为 1275 - 299.41 - 227.65 = 747.94 万元。A公司在 M 国存在可抵免余额 200.59 万元(500 - 299.41)。
四、各地税务局针对高新技术企业取得境外所得适用15%税率的答复
1、国家税务总局12366服务平台
2、广东省税务局“一带一路”境外投资服务专区--问答互动
3、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
4、深圳市税局局答复
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是我国鼓励企业 “走出去”、参与国际竞争的重要举措。高新技术企业应充分了解和掌握相关政策,准确计算境外所得税收抵免额,降低企业税负,提高国际竞争能力。同时,企业也要加强税务风险管理,规范境外所得的计算和纳税申报,留存备查相关证明材料,确保企业合法合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版权说明
本文为明税研究中心原创内容,若需转载请联系我们,关注【明税】订阅更多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