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一货车运输钢管时出事,造成1人死亡!

风华正茂的记录簿 2024-06-24 20:57:16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肇庆高新区安监局持续推进安全生产执法工作,依法查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为加强警示教育,达到“查处一起,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目的,现通报一起发包与出租安全生产责任违法行为典型案例,向全社会公布。

案例曝光:

2023年2月7日,某钢管制造公司厂区道路内,一辆货车司机在加固钢管时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68万元。

图为“2·7”一般物体打击事故现场

经调查,事故直接原因如下:

一是涉事货车(半挂车)仓栅的立柱根部锈蚀严重、保养状况差。半挂车仓栅各条立柱的内侧面均有不同程度的锈蚀,事发倒塌(左后位置)的立柱的根部有锈蚀穿透痕迹,使用保养状况差,导致货物(防腐管)装车完成后驶离车间,半挂车仓栅左后方立柱往外倾斜。

图为涉事货车锈蚀的立柱

二是人员冒险进入危险场所。货车公司李某某发现半挂车仓栅左后方立柱倾斜后,冒险进入危险区域(仓栅左后方立柱下方)使用撬棍旋紧栓固防腐管的钢丝绳,过程中钢丝绳和半挂车仓栅左后方立柱根部断裂,致使堆叠的防腐管滑落,李某某躲闪不及,导致事故发生。

发包单位责任:经调查认定,该钢管制造公司物流部经理王某某,安全管理履职不力,未严格落实公司安全管理有关规定,未对承包单位(外来车辆、人员)进行统一的安全管理、协调,安全风险辨识管控意识不强,未发现并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图为“2·7”一般物体打击事故处理现场

鉴于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未发现王某某存在从重或从轻处罚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法定处罚幅度内选择中档幅度以上确定处罚标准和行政处罚金额,区安监局决定给予该钢管制造公司人民币5000元(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承包单位责任:经调查认定,涉事物流公司调度员申某安全管理履职不力,未严格落实公司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对公司未履行承包单位(外来车辆、人员)统一协调和管理职责负有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鉴于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未发现申某存在从重或从轻处罚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法定处罚幅度内选择中档幅度以上确定处罚标准和行政处罚金额,决定给予申某人民币5000元(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普法小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项目的安全管理,不得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来源:肇庆高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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