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届安徽楚文化论坛即将举行,一起了解楚国法律

金派律师 2024-08-19 10:58:27

为充分挖掘地方历史文化资源,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加快建设繁荣兴盛的文化强省,值武王墩大墓考古发掘之际,淮南市社科联、荆州市社科联、安徽理工大学、淮南师范学院拟联合举办以“淮楚文化与淮南高质量发展”为主题的首届安徽楚文化论坛。举办时间为2024年9月下旬至10月下旬。

下面我们一起看看楚国法律概况:

楚国是西周分封制的产物,周成王封熊绎为子爵,建立楚国。周初的爵位分为公、侯、伯、子、男,楚国的国君被封为子爵,等级是非常低的。作为诸侯国,楚国初期的法律整体承袭周朝“礼治”和“明德慎罚”、“德主刑辅”思想。随着国力的强盛,楚国和其他列国一样,加强自身立法事务。

国典:楚国最重要的根本大法是“国典”。《国语·楚语上》记:“刑在民心而藏在王府”,这就是所谓“国之典”。宪令是国典的重要组成部分,战国时,屈原被怀王委以重任,“造为宪令”。

《鸡次之典》:楚人将各类法律条文编辑成书,命名为《鸡次之典》,吴人攻入郢,将楚国的法律简策破坏殆尽。幸得蒙谷深入大宫,背负鸡次之典从水逃出。楚昭王复国后,蒙谷献出《鸡次之典》,使楚国在“五官失法”的情况下又回复到了百姓大治的局面。

楚人创设了种类繁多的法律文书作为执法的依据。

《仆区之法》:楚文王时制定了《仆区之法》,这是一部关于惩治窝藏罪的刑律。《仆区之法》规定:“盗所隐器,与盗同罪。”楚庄王时,有关王宫禁卫的法规称为《茅门之法》,茅门楚王宫宫门之一。

《茅门之法》:《茅门之法》规定:“群臣大夫诸公子入朝,马蹄践[雨留]者,廷理斩其辆,戮其御。”

入宅之法:即没收罪人的房屋等财产。如《战国策·楚策一》所记郢人请宅卜罪事,即属此例。

《相坐之法》:即一人得罪,刑及妻、子等亲属。

楚国有专门关于楚王遗体保护的法令,规定:“丽兵于王尸者罪”,以兵器伤楚王尸体者,诛杀无赦,且刑及三族。公元前381年楚悼王去世,因吴起变法而受损的楚国贵族乘机发难,在射杀吴起时兵器并中楚悼王尸体而犯下重罪,因此依法夷宗而死者,竟达70余家。

楚国所使用的刑罚,有灭族、烹、车裂(或称支解、辕、磔)、斩、宫、刖、劓、墨、笞、鞭、贯耳、梏、囚、放、没为官奴等。如此众多的酷刑,实在让人为之惊叹。

楚国已有完整的司法诉讼程序,注重保护当事人的权利。司法部门受理案件后,要在规定的时期内审理案件,告诉人于期内享有督促司法官员审理告诉的权力。司法官员如果审理不当或判决有误,被告人也可在此期间提出申诉。包山楚简的“受期”简,就是执法人员因渎职而受到控告的记录。

审理案件时,司法官员要“听狱”,即听取争讼双方的申述和辩解。包山楚简记载一个案例,“执事人诅阴人宣相。苛冒、舒逊、舒腥、舒庆之狱于阴之正,思听之。”接着记述舒氏父于与宣、苛二人双方的言辞,记录听狱的过程。

司法官员要听取能对案件提供证据的非当事证人的陈词。按楚法规定:“同社、同里、同官不可证,匿至从父兄弟不可证。”包山楚简记录一个案件中“执事人为之盟证、凡二百人十一人。”

楚国有许多法律人才,既有如吴起、屈原等立法者,也有能奉公守法,秉公执法的如令尹于文、孙叔敖、石渚等执法者。一代儒学大师荀彧甚至在楚国兰陵为令,教授出韩非、李斯等杰出法家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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