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游购进原料与其下游销售货物不具有关联性,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

中中专注 2024-09-30 18:16:41

国家税务总局徐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徐税稽一处〔2024〕106号

徐州**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322M****9J7Y)

我局(所)于2024年8月7日至2024年9月26日对你(单位)(地址:江苏省徐州市沛县张寨镇中心街***号)2022年12月26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发票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违法事实

经检查,查明你单位存在下述违法事实:

1.利用虚假地址进行税务登记,实际已处于走逃、失联状态

(1)企业走逃、失联

检查人员多次拨打法定代表人吴*飞电话号码1982203****、1935207****,两个号码均无法拨通;拨打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于*龙电话号码1395229****无人接听,拨通另一部电话号码1505204****,接听者否认自己是于*龙,称自己是刚换的手机号码,与你单位没有任何关系。

(2)生产经营地址虚假

检查人员通过系统登记信息,采取各种方式均无法联系到有关人员,采取实地检查方式,于2024年8月12日前往你单位注册登记地址江苏省徐州市沛县张寨镇中心街***号,在该地址并未找到你单位,也未见到你单位的标识物。

2.增值税发票使用异常

(1)短期内集中领购发票

你单位自2023年1月6日分别领购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25份、增值税普通发票50份(2023年5月31日空白作废),2023年3月7日、2023年5月10日分别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短期内集中领购发票,符合虚开特征。

(2)进销货物不符

你单位2023年1~6月你单位2023年度从上游取得增值税发票54份,金额9685534.74元,税额1228830.66元,价税合计10914365.40元;向下游开具增值税电子专票77份,金额6783113.50元,税额881804.78元,价税合计7664918.28元。上游主要购进甲基叔丁基醚、高沸点芳烃溶剂等化学原料,下游销售塑料制品。

你单位在半年内集中接受和开具发票,且进项远大于销项。目前甲基叔丁基醚主要作为汽油添加剂使用,高沸点芳烃溶剂主要用于油漆和涂料行业,而你单位销项货物主要为塑料制品(开往外省),其上游购进的原料与其下游销售的货物不具有关联性,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加工费较小,进销差异较大,同时你单位开具的少量运输发票,与购销货物数量也远远不能匹配,存在进销不符、变票虚开的风险。未见其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水电费、房租等成本费用的支出发票,不符合生产经营常规。

3.纳税申报征收异常

你单位增值税除2023年2~6月外,均为0申报,最后一次纳税申报时间为2024年6月6日。

4.资金交易信息异常

经调取你单位银行账户及相关个人银行账户显示,你单位收到相关个人之间连续转账后再转入其上游企业,从下游企业收到的款项均当即转入相关个人之间快速流转,大量资金快进快出,符合虚开特征。

(二)违法证据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税务文书公告送达照片;

2.电话记录;

3.现场笔录;

4.税收大数据管理平台领用发票信息;

5.税收大数据管理平台上游交易明细;

6.税收大数据管理平台下游交易明细。

7.税收大数据管理平台你单位存款账户查询截图;

8.你单位登记的银行账户资金信息及查询银行流水情况。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综上所述,对你单位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认定你单位2023年开具的77份发票为虚开,金额6783113.50元,税额881804.78元,价税合计7664918.28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徐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来源:徐州市税务局。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均不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号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术交流之用。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我们尊重版权保护。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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