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收益法评估测算不当,导致评估价值高,评估师被出具警示函! 江苏天健华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洪建树、武强: 经查,你们在执业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审慎评估项目风险 天启鸿源成立时间较短,短期内业绩大幅度提升,原拟发行股份时聘用的财务顾问在交易方案核心条款可行性方面持保留意见,但你们将项目综合风险评估为一般水平,风险评估不审慎。 以上行为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第五条的规定。 二、收益法评估测算不当 一是你们在采用收益法评估标的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时,测算过程中存在错取或漏取数据的情形,导致显著高估标的公司评估价值。二是潜在储能项目收入预测依据不充分。预测期内天启鸿源潜在储能项目收入高速增长,你们未对其合理性取得充分依据。 上述行为不符合《资产评估基本准则》第五条,《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你们存在上述执业问题,违反了《资产评估执业准则》相关规定,也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洪建树、武强作为签字资产评估师,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请你们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执业准则》的规定,采取措施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确保评估业务执业质量。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4年1月29日
IPO收益法评估测算不当,导致评估价值高,评估师被出具警示函! 江苏天健华辰资
史海峰
2024-02-02 15:35:26
0
阅读:54
马浪狂
警示函可以代替法律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