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一女子背着丈夫,和情人把酒言欢后,返回家中不幸坠楼而亡。女子的丈夫得知后,搜集了二人不当关系的证据,而后一纸诉状将妻子情人告上法院,要求对方赔偿自己,但却遭到了拒绝!
(来源: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在重庆的一家烧烤店里,一对男女正坐在餐桌前,他们的脸上都洋溢着笑容。这两人不是别人,正是结婚已经五年的赵云和她的情人张伟。
他们在烧烤摊边畅饮着,享受着这个美好的夜晚,与二人同时喝酒的还有烧烤店的老板杨亮。然而,随着酒水的不断下肚,赵云和张伟的对话逐渐变得争执起来,趁此机会,杨亮赶紧拉开了拌嘴的二人,随后,一伙人自行散去。
赵云离开烧烤店后,情绪依然激动。张伟和杨亮并不放心酒后独自回家的赵云,所以二人决定送她回家。
然而,当杨亮和张伟离开后不久,赵云依旧从阳台上跳下去,头部着地,当场身亡。
听到噩耗后,赵云的丈夫李浩痛苦不堪,无法接受这个事实。他坚信这场悲剧可以归咎于张伟和赵云的感情瓜葛,也坚信赵云的坠楼死亡与杨亮、张伟共同饮酒、劝酒且发生争执的行为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于是,在赵云离世后不久,李浩决定将张伟、杨亮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张伟、杨亮分别赔偿李浩的损失817140元的10%。
在法庭上,李浩愤怒地指控张伟对赵云的死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而张伟则为自己辩护,他否认自己有任何过错。
张伟辩称:
首先,他和杨亮、赵云系同事,他和赵云曾经是男女朋友关系,但两人早就分手了,分手后再无瓜葛。
其次,他们并没有劝酒行为,是赵云自愿喝酒的。事发当日凌晨2点,他和杨亮喝了6瓶啤酒后,赵云才加入的,并且赵云一共才喝了3瓶啤酒。散场后,他们二人还一起把赵云送回了寝室,之后才走的。
所以,张伟认为,赵云系自杀,他没有责任,该事实隔壁邻居是看到的。但出于人道主义,他愿意承担部分责任,但是不同意承担李浩要求的责任。
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如何评价此案呢?
首先,我国《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该法同时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李浩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赵云血液检测结果显示,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8.4mg/100ml。参照上述规定,赵云体内酒精含量已远远超过醉酒标准。
本案中,赵云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应当对醉酒可能导致的危险,有充分的认识,虽然赵云已经呈现醉酒状态,但其仍可以完成走路、按电梯等动作,现李浩没有举示证据证明张伟、杨亮存在劝酒行为,且赵云系醉酒意外死亡,因此赵云本人应对其死亡负有较大过失,承担主要责任。
另外,《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赵云、张伟、杨亮均系同事关系,而赵云与张伟又是情人关系,三人共同喝酒应尽到提醒、劝阻、扶助、护送等合理义务。
本案中,张伟、杨亮虽然不是将赵云搀扶回去的,但二人始终跟着赵云,并将赵云送回了住处,显然尽到了大部分的注意义务。
但是,张伟与杨亮并不止一次与赵云共同饮酒,且二人均知晓赵云曾有过酒后闹事的情况,二人在案发前的饮酒中,没有及时劝阻赵云过量饮酒,最终赵云在醉酒状态下从阳台高坠死亡,二人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次要责任。
张伟与赵云系情侣关系,二人因感情纠纷闹矛盾,且张伟作为当天喝酒的组织者,没有尽到更高的劝阻、安抚赵云的义务,因此在张伟与杨亮之间,张伟应当承担较大的责任。
另外,按照《民法典》的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综合全案情况及各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及原因力大小,法院酌定张伟承担10%的责任,杨亮承担5%的责任,赵云自负85%的责任。
最终,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李浩有权主张的损失赔偿数额合计809140元。
因此,张伟应当赔偿李浩80914元。
虽然杨亮也应当承担5%的赔偿责任,但鉴于李浩与杨亮签订的《调解协议书》明确:杨亮支付2000元给李浩,此后再无法律及经济纠纷;而且李浩已收到2000元。
可见,杨亮支付2000元后,李浩已经放弃要求杨亮承担其他责任,现李浩再次要求杨亮承担责任,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最终,法院判决张伟支付损失80914元。
最后,这个故事虽然以悲剧收场,但我们必须学会接受无法改变的事实,并从中走出来,继续前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