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13岁的女儿,突然拿着带血的床单,找到母亲,说继父爬上她的床,欺负了她,还

丫丫话事 2024-03-31 20:41:10

重庆,13岁的女儿,突然拿着带血的床单,找到母亲,说继父爬上她的床,欺负了她,还说要娶她做小老婆!母亲看床单后瞬间暴怒,但表面上却不动声色,而是趁丈夫睡觉时,用铁锤砸向他的头...... (来源: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刘菊香双手发抖,但手却始终拿紧铁锤,她警惕的看了看,喝醉酒正在床上鼾声大作的丈夫蒋国强。

蹑手蹑脚的刘菊香,一不小心踢倒了椅子,发出了声响。刘菊香心跳到了嗓子眼,可熟睡的丈夫却毫无知觉。

刘菊香走到床边,举起铁锤,没有丝毫顾虑猛砸了下去,鲜血染红了床单。可丈夫蒋国强只是轻哼一声就没了动静,刘菊香便又砸了几下,发泄心中的愤怒与委屈......

事后,刘菊香便报了警,等民警赶到现场,蒋国强已经没了气息。面对民警的审问,刘菊香却感到了久违的轻松。

“你为什么要杀害你的丈夫?”民警问。

“他不是我的丈夫,他是一个禽兽!”刘菊香瞬间暴怒起来,大声对民警怒吼。

“你不要激动,稳定一下情绪,好吗?想想你的女儿!”民警轻声安慰。

听到民警提到女儿,刘菊香眼泪止不住流了下来,过了半响,她缓缓开口说道:“我女儿命太苦了......我没保护好她.....”

稍稍稳定情绪后,刘菊香把事情经过说了出来,她说道:“16年前,我与已死去的丈夫结婚,当时家里穷,但日子过得很美满,而且我们很快有了一个可爱的女儿。”

“可世事无常,前些年我丈夫去镇上拉货,出车祸走了,留下我和女儿,还有残疾的公婆。”说到这里,刘菊香又抽泣起来。

民警安慰了刘菊香几句,她又继续说道:“我一个弱女子,既要照顾女儿还要伺候公婆,实在过得太艰难。隔壁的媒人,就给我介绍了蒋国强,他无儿无女,还愿意上门,我当时也没得选,也没多想就同意了。”

“后来怎么样?”民警问道。

刘菊香说道:“刚来我家还算规矩,还能帮着一起干活,可过了几个月,就露出庐山真面目,不仅好吃懒做,还经常对我和女儿非打即骂!”

民警摇摇头道:“那你为什么不报警呢?”

“我想着报警也没用,他还经常拿女儿威胁我,再说家里有个男人总比没有好......”刘菊香说。

“可我没想到,他骨子里就是个禽兽!”刘菊香怒斥道:“有一天我干完农活,实在是太累就睡着了,想不到蒋国强竟偷偷摸到我女儿床上,对她...对她进行了侵犯...”

“她才13岁呀!”刘菊香瞬间泪如泉涌,“我女儿拿着带血的床单,我心都碎了......”

民警听后,既愤怒蒋国强的禽兽行径,又可怜眼前的刘菊香。而接下来刘菊香的讲述,更是令人发指。

“本以为他这次是因为喝醉酒误了事,哪知道,他竟更加肆无忌惮!”刘菊香痛苦的说道。

原来,有了第一次就有了第二次、第三次,蒋国强竟在清醒的时候,也对继女进行侵犯。刘菊香想要阻止,却遭到蒋国强的殴打。

为了女儿的名声,刘菊香不敢声张,可每次听到女儿撕心裂肺的喊叫,刘菊香终于下定决定,要彻底解决这个人渣!

于是便出现了开头的这一幕。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如何看待此事呢?

1、如何看待蒋国强家暴刘菊香母女和侵犯继女的行为?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33条规定,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而蒋国强多次侵犯继女,此行为已经严重触犯刑法,已经构成QJ罪,而且继女才13岁,是未成年人,应当从重处罚。

蒋国强多次对刘菊香母女进行家暴,已经涉嫌违反法律,但刘菊香并没有报警或寻求帮助,这也助长了蒋国强的气焰,导致了后续女儿被侵犯的悲剧。

2、刘菊香认为她锤杀蒋国强是正当防卫,该说法是否成立?

根据《刑法》规定,正当防卫应当满足两个条件,一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侵害,二是为了制止不法行为。

回到本案,虽然蒋国强对继女进行了多次侵犯,但在这些侵害发生时,刘菊香并没有进行有力反击。

而此次刘菊香锤击蒋国强,却是在他熟睡后,毫无防备的情况下进行的,而当时蒋国强并没有对继女进行现实的、紧迫的威胁,因此,刘菊香的行为并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

3、法院该如何审理呢?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刘菊香准备铁锤,趁蒋国强熟睡之际,将其锤击致死,已经构成了故意杀人罪。

不过,法院认为,刘菊香之所以会锤杀蒋国强,是因为蒋国强多次对母女俩进行家暴,而且对继女进行侵犯,两者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第20条规定,对于长期受到家庭暴力,当事人进摆脱暴力的反击行为......可以认定被告人有防卫行为,可以从宽处罚。

也就是说,刘菊香在长期受到蒋国强的家暴情况下,而实施的反击行为,可以从轻处理。

再加上村民的证言,以及家属的谅解,考虑到刘菊香家中还有未成年人女儿和没有自理能力的公婆,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最后,法院判决刘菊香有期徒刑3年,缓期3年执行。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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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周明科

周明科

1
2024-04-01 21:05

为民除害,建议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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