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株洲,一男子到火锅店吃饭,点了份“拍黄瓜”,随转身举报火锅店违法经营凉菜,要求火锅店10倍赔偿5000多元。火锅店老板发现,这名男子父子二人利用餐馆出售“拍黄瓜”等凉菜,未取得冷食类食品制售许可,3年举报餐馆49次,认为这对父子是职业打假人,属于敲诈。
事发当天,男子晏先生和几个朋友,到张某开的火锅店吃饭,一共花了500多元。用餐期间,他点了份拍黄瓜,火锅店也上了这个菜。
没想到的是,吃完饭以后,晏先生就把火锅店举报到市场监管部门,说火锅店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上许可项目没有冷食类食品,却销售凉菜。
收到举报以后,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上门进行了查处,要求火锅店立即下架凉菜,进行整改。张某按照要求,把所有凉菜下架,他本来以为这样就可以了,没想到晏先生继续到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举报。
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建议张某先和晏先生协商,争取能够撤销投诉。
协商过程中,张某说,晏先生强调,根据法律法规,这种情况市场监管部门会做出5万至10万元的“巨额罚款”,要求他按照整桌菜的价格进行十倍赔偿。
张某觉得,按照凉菜的价格十倍赔偿没问题,但按照整桌菜的十倍赔偿,“谁受得了?我是有错,但感觉他这是恶意的敲诈!”因为金额差距过大,双方没能协商成。
据说,附近一家羊肉馆,因为卖给晏先生拍黄瓜,被举报后赔偿2400元才解决。还有一家炒菜店,本来不卖拍黄瓜,但晏先生要求上一份,还教老板“把黄瓜拍碎,撒点辣椒什么的就行。”结果事后举报了菜馆,老板觉得自己被“钓鱼式维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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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这个事件,许多网友都表示不理解:“拌黄瓜要罚款?那我们这的饭店都关门大吉吧!”“不明白啥意思,我们这边闻所未闻!”确实,对网友们来说,不少人会觉得,拍个黄瓜能出多大事,这样也要罚款是不是过了?
一、“拍黄瓜”为什么会违规?
这是因为,为了保证食品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五条的规定,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也就是说,如果只是自己做自己吃没问题,但要从事经营活动,就必须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为这个食品经营许可证里,必须写清楚经营范围。如果在经营范围里只有热食,没有写冷食,却卖了凉拌菜,就属于超范围经营,本质上是“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之所以在经营许可范围内区分热食、冷食,是因为凉菜不需要加热就要上桌给客人吃,没有高温消毒环节,存在大量食品安全隐患,包括但不限于:1.菜刀菜板等工具混用,生熟不分。2.环境不够干净卫生。3.环境温度过高加上存储时间过长导致微生物爆发式增长。
因此,如果要经营冷食,就必须要配备专门的冷食操作间,或者至少需要由专门都冷食操作区域,以与热食区域分割开来,才能保证食品安全。只有具备了这些条件,才可以在经营范围内增加冷食。
否则的话,没有取得冷食许可,却经营凉拌菜等直接入口的凉菜,可能就会受到处罚。
晏先生说的5万元到10万元的罚款,是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除了要没收违法所得外,如果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要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但是,其实他的说法并不一定正确。
首先,对于小餐馆来说,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要真是小店,实际处罚起来,肯定不会达到《食品安全法》规定的5万元到10万元这么高的罚款。
其次,《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如果餐饮店是第一次被举报超范围经营冷食,没有造成拉肚子等危害后果,又及时改正的话,是可以按照“首违不罚”的规定免予行政处罚的。
二、晏先生的行为是否属于敲诈勒索?
所谓敲诈勒索,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胁迫、要挟的方式向他人索要财物的行为。
这个事件里,晏先生以举报的方式,要求餐馆支付赔偿款,当然具有某种胁迫、要挟的性质·事实上,举报也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比如说,张三与李四驾车发生碰撞,发现李四醉酒,遂以报警为要挟,向李四索要远超实际损失的赔偿,就可能涉嫌敲诈勒索罪·。
现在的关键在于,晏先生索要的赔偿是否属于非法占有,这可能就会存在争议了。
这是因为,《食品安全法》里规定,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可以要求退一赔十,最低1000元的赔偿。现在晏先生按照整桌菜的价格,而不是按照凉菜的价格要求十倍赔偿,到底算不算非法占有就有争议了。
水手翔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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