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被诈骗,全是银行的责任!”北京,一年近70岁的老太太,遭遇电信诈骗,70多万元存款被通过电子银行转走。老太太认为银行不该给她开通电子银行,将银行告上法院,要求赔偿70余万元及利息。
当天,68岁的王老太太,接到一个自称天津某银行的电话,说她透支了11000余元。王老太太说自己没有这家银行的卡。对方建议她报警,并“帮”她转接了公安系统的电话。
接通的电话里有两名男子,自称天津某地的警官李某和刘某,告知王老太太牵涉了一件大案要案,手机被人盗用,让她更换手机,不要告诉他人,随时保持联系。
王老太太立即照办,购买了新手机和新手机号,还添加了李某的易信。
第二天,李某告知王老太太,她的银行存款会被冻结,让她在冻结前把银行卡里的钱都存成定期。
王老太太按照李某的要求,先到银行的一个储蓄所去办手机银行和电子密码器。没想到这个储蓄所说她年龄超过60岁,不给她办。
李某让她换一家储蓄所试试。王老太太到第二家储蓄所把自己的网银、短信认证都注销了,又把几笔存款,共40万元提前支取,存入一张银行卡里。
然后,在营业员的帮助下,她在自助机上开通了这张银行卡的电子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把手机银行办到新手机号上,还领取了电子密码器。在办理过程中,她签署了各种纸质协议,上面有风险提醒。
离开银行以后,李某告知王老太太要加密电子密码器,让她反复输入密码,把输入密码以后电子密码器生成的数字告诉她。反复很多次后,李某说她的银行卡已经被冻结,一周内不要用,有其他钱也要存进这张卡里。
第二天,王老太太又让别人把欠她的30万元打入这张银行卡里。在这两天,银行给王老太太原来的手机号发送了几十条短信,有余额变动的,有开关业务的,其中都有风险提醒。
过了几天,她接到警方的电话才知道被骗,两天内70余万元被分十几笔转走,于是到当地派出所报案。
随后,王老太太将第二家银行储蓄所告上法院,说自己是60岁以上老人,没有家人陪同下,不该给自己开电子银行。而且,开电子银行时的提醒自己看不清,银行也没解释。短信也发错了,要求这家银行储蓄所赔偿全部损失。
@家子说法
这个案件是一起老年人遭遇电信诈骗以后,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其中诈骗分子的诈骗手段十分典型,值得老年人关注。
回到这个民事纠纷本身,王老太太在这家储蓄所开通了电子银行,领取了电子密码器,办理了存款转存业务,与银行之间成立储蓄存款合同关系。
在储蓄存款合同关系中,王老太太与银行之间的地位平等,都应该全面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共同维护存款安全,对保护存款的安全负有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对储户来说,作为账户和密码的持有者,应该谨慎保管账户和密码信息,避免泄露。而银行作为交易模式的提供者、交易规则的制定者,也有义务保障储户的存款安全,在高风险交易环节,采取合理方式提醒储户。
但在这个案件里,无论是作为储户的王老太太,还是银行,都存在一定的过错。
一、关于王老太太方面的过错。
王老太太的钱之所以产生损失,是由于诈骗分子登陆她的电子银行,将她的存款转走造成的。
而电子银行是一种新型的交易平台,储户不需要到银行柜台,只需要密码登陆以后,就可以自行进行转账等操作。银行在这个过程中,是根据输入的账户密码、交易密码来判断操作者是不是储户本人的。
所以,作为储户,特别要注意对自己密码等内容的保密。
而在这个案子里,王老太太在开通电子银行、领取过程中,银行给了纸质风险提醒,她也签字认可已经阅读,应当知道应该妥善保管账户密码和电子密码器的动态密码。当时诈骗分子登陆她的电子银行进行操作,都经过账户密码和动态密码的验证,银行对这个过程没有过错,是由于王老太太自己泄露密码所致。这是她财产损失的主要原因。
二、关于银行的过错。
早在2016年,人民银行曾经下发通知,要求银行在为存款人开通非柜面转账业务时,要签订协议,约定非柜面渠道向非同名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转账的日累计限额、笔数和年累计限额等。但当时这家银行没有与王老太太约定对外支付限额,存在过错。
而且银行在王老太太开通电子银行、领取密码器时,是由营业员协助她在自助机办理的,相应的风险是让她在各种须知上签字,没有事先告知、直接告知,也就是说这种提醒不明显,与电子密码器可以大额支付的风险不匹配,存在一定过错。
至于提醒短信发送的问题,因为王老太太当时只是改了手机银行的手机号,没有变更余额提醒短信的手机号,所以银行没错。
最终,一审法院认定王老太太过错较大,酌定银行赔偿她14万元,驳回了她的其他诉讼请求。
双方都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你对这个结果怎么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