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债子还!”云南大姚,一男子为了方便老父亲出门方便,为其购买了一辆“老年代步车”。谁料,老人开车出门撞伤一对父女。最后,法院判决,男子也要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中国法院网·
马大爷70多岁,从苦日子过来的他,根本闲不住,同龄人早已经在家养老了,他还在四处奔波找活做。不用给儿孙添麻烦,自己还能赚钱养老钱。
看着马大爷这么大岁数还在干活,儿子小马于心不忍。再三劝阻不让老父亲再出门做零工。不干活每天在家坐着?向来闲不住的马大爷很不情愿。
考虑到儿子也是为自己好,就没有再出门干活。突然闲下来,总觉得空唠唠的,在家坐了两天就坐不住了,把自行车收拾好,每天骑着自行车来回转悠。
这时候,小马又觉得老父亲年纪大了,骑个自行车也不太安全。天凉了,骑自行车出门又担心被风吹感冒了。于是,他就给父亲买了一辆三轮车样式的老年代步车。
有了这辆三轮车,马大爷别提多开心了,出门方便了,也不要忍受风吹日晒,想去哪儿就去哪儿。看着老父亲挺开心的样子,小马觉得自己买这辆三轮车买对了。
马大爷每天骑着车子出门转悠,再也没有说过没意思,反而有了很多乐趣。他觉得这就是晚年生活的意义,有事可做,又不劳累,儿孙孝顺。
然而,让他们没想到的是,因为这一辆三轮代步车,惹出了不小的祸端。
这天,马大爷闲来无事骑着三轮车外出转悠,看着这么多年的变化,心里也不断感叹:时代变好了,人们的生活也大大提高了。坐在三轮车里面,风不吹日不晒,想去哪就去哪。多好!
然而,就在他忆苦思甜的时候,完全走了神,忘记观察路边的情况,就这样把路人给撞倒了。
伴随着一声叫喊,三轮车突然停下,马大爷才回过神:完了,完了,撞人了!急忙下车看伤者的情况。
张先生趁天气好,计划带女儿出门玩。父女俩就是消磨时间,打算坐公交出门。可谁曾想,公交车没坐成,却住进了医院。
他们俩正在路边等车,马大爷开着三轮车直接冲他们撞了过来,想躲闪已经来不及了,就这样硬生生被三轮车撞倒在地。
马大爷急忙给儿子小马打电话:快点来吧,我把人给撞了,还有一个小孩儿!
听到马大爷的话,小马顾不上手头上的活,急忙赶了过来。报了警并拨打了急救电话。张先生和女儿被送到医院治疗。
经过交警部门的认定,马大爷承担这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撞人了,肯定要赔钱了。但双方就赔偿事宜并未协商一致,双方为此闹到了法院。
经过法院审理,马大爷驾驶的三轮车投保了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张先生父女俩的经济损失应当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进行理赔,不足部分,由马大爷来承担赔偿责任。
但考虑到马大爷已经70多岁,小马为车辆的实际购买人,又是马大爷的儿子,没有管理好肇事车辆,在此次事故当中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由保险公司赔付张先生父女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448.28元。由马大爷和儿子小马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张先生父女俩7528.47元。
针对此事,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待呢?
1、马大爷驾车撞伤张先生父女俩,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马大爷驾驶三轮代步车撞上了正在路边等车的张先生父女俩,两人均有不同程度的受伤,也到医院进行了治疗。对于张先生父女俩的损伤,于情于法,马大爷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2、小马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小马本来是出于孝心,为了让马大爷出行方便,为马大爷买了一辆三轮代步车,但没想到,马大爷在驾驶三轮代步车时,发生交通事故,对他人造成损伤。
作为三轮车的实际购买人,小马有管理三轮代步车的义务,因此,马大爷驾车撞伤张先生父女俩,他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赔偿张先生父女俩的经济损失。
3、保险公司在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马大爷和小马共同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侵权人赔偿。
小马给马大爷给买的三轮代步车,投保了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应当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张先生父女俩的损失。不足部分,由马大爷和小马来承担赔偿。
最后,法院判决:由保险公司赔偿张先生父女俩6448.28元。由马大爷和小马赔偿张先生父女俩7528.47元。·文中皆为化名·
对于此事你是如何看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