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没看仔细金额,我刚刚只看到了胖猫向谭竹转账79.9万,谭竹向胖猫以及他家人转账46.3万,我以为差额就33.6万。再加上俩人共同存钱的账户里,胖猫还多取了7.5万,我就自以为俩人只差个20来万。
再加上官方通报证明俩人实锤情侣关系,且见了家长,规划了未来,所以我才发表了俩人交往2年零5个月,男的比女的多转了20多万,算正常的意见。
但是我没看到其中16.6万,是胖猫死后,谭竹向刘某,胖猫家人转的,所以差额确实不止20多万。而是79.9万减去29.7万,双方差额50.2万。
不过这50.2万的差额里,肯定也囊括了胖猫跳江之前非要硬塞给谭竹的6.6万。谭竹肯定也料不到胖猫会跳江,她肯定也是等看了新闻或者收到什么消息才知道,那么在胖猫死后,返还了这6.6万,我认为不能算“被舆论攻击了害怕”所以才返还。毕竟那会儿胖猫姐姐还没开始在互联网声讨。
假设把这6.6万刨除在外,俩人交往2年零5个月,截止到胖猫跳江之前,双方转账金额差43.6万。这金额也包括了双方开花店,胖猫砸进去的7万块。
另外,双方共同存钱的支付宝账户,不知道这部分的钱,是不是算在那79.9万的转账里的。假设没算在内,那么胖猫多取了7.5万,去掉利息4000,算多取了7.1万吧,那么双方实际转账差36.5万。
如果我没算错的话,那么就是双方2年零5个月交往,见了家长,共同规划了未来,女方自己也挣,胖猫死之前,男方比女方多花了36.5万。(不知道有没有算错,有的话还望指正,我数学向来非常差)
假设我没算错的话,交往2年零5个月,男方比女方多花了36.5万。胖猫平常应该只留生活费,其他钱都转给了谭竹。俩人交往这2年多时间,期间吃喝玩乐谈恋爱的花销,按我的理解,应该是管钱的出钱。(如果不是,那就算我说错了)
这36.5万里,其中有7万还是开花店的钱。
那么,这究竟算不算捞女行为?我不发表意见了,毕竟每个人收入不同,大家对于捞女定义标准确实会不太一样。
我代表不了任何人,大家自己评判吧!(上述如有算错,还望指正,谢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