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一男子到银行柜台办理业务时,银行女工作人员隔着柜台玻璃,先是态度极其恶劣的,让男子“走”、后又让男子“滚”并扬言“我打你又怎么样?”男子被骂后质疑工作人员的态度,并向其索要工号。事后银行回应称:“我这边不方便回应此事!”
(来源:小政视频)
据了解,该男子是到银行办理解冻业务。可不知为何为男子办理业务的银行女员工却与男子发生争执。
现场视频显示,男子以自己没听清为由,让女员工再说一遍时,女员工用手指着银行大门方向,并大声说道:“走!”
男子当时又以自己没听清为由,让女员工再说一遍。
女员工将上述动作又重新做了一遍,并说道“走!”
男子随即又问女员工!“您说啥?”
女员工这时很不耐烦的大声吼道:“滚!”
男子听后就说:“好的,你工号多少?”男子的用意很明显,就是想在得知其工号后,对其进行投诉。
这时另外一名银行员工走过来进行调解,并主动向男子道歉。但男子却说“你看她,她让我滚,你们这个银行,怎么服务的?你没有不好意思!你帮我解决了问题,我要谢谢你!”
另一段现场视频显示,上述银行女员工情绪非常激动的站起来,隔着银行柜台的玻璃,怒摔手上的东西,并大声怒吼道“我打你,又怎么样?”
有网友认为,通过双方的对话内容和语气来判断,应该是男子先惹怒银行工作人员的,但无论如何,工作人员都不能赶储户走,更不能骂人,否则违法。
但绝大多数均认为,这种嚣张跋扈服务态度,就不能惯着,银行不方便回答、不方便处理,那就报警。
那么从法律上讲,如何评价此事呢?
首先,男子与银行形成储蓄合同关系,银行有义务为男子办理相应的业务。
储蓄管理条例第3条规定,储蓄存款合同是指个人将属于其所有的钱款存入储蓄机构,储蓄机构开具存折或者存单作为凭证,个人凭存折或者存单可以支取本金和利息,储蓄机构按照规定为储户办理存取款或者其他业务的协议。
储蓄合同中规定银行的义务,不仅包括要保障储户的资金安全,同时还包括为储户解决包括转账、收款、开通网上银行等与储户个人账户相关的义务。
其次,服务态度不好,银行处理范畴。但威胁和辱骂他人则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射程范围之内。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辱骂或者威胁、恐吓他人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10日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有网友认为,视频大家都看到了,女员工确实有“骂人”和“威胁要打人”等行为。就算“滚”不算骂人,威胁要打人,是恐吓他人,男子可以报警处理此事。
笔者认为,女员工被治安处罚的机率不大。毕竟,即便其行为构成违法,也属于情节轻微的。但是,银行对其行为作出处罚,应该是在所难免的了。
行政诉讼法第5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作出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行政处罚决定。
最后,还有网友质疑称,按合同性质来讲,银行本应该是服务行业的,可不知道为什么、也不知道从什么时候开始,储户反倒是弱势的一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