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江北,一女子网上团购一张优惠券后,到体验馆体验网红“千层漏”的过程中,因“千

乔一下娱记 2024-06-05 11:07:47

重庆江北,一女子网上团购一张优惠券后,到体验馆体验网红“千层漏”的过程中,因“千层漏”的网格比较稀疏导致摔伤并被认定为九级伤残。事后女子将体验馆告上法庭,最终两级法院均判赔20余万。

(来源:新闻晨报、重庆江北区人民法院)

李女士刷短视频时,无意中发现有许多同龄人都在玩一款叫做“千层漏”的极限挑战项目。

所谓“千层漏”是指参与者需要在一个类似巨大漏斗的装置上跳跃,最终从高处落入软垫中。但在体验之前,为了避免参与者身体筋骨没有得到舒展,工作人员会要求参与者必须要提前进行热身运动。待参与者热身完毕后,才能去体验这个极限游玩项目。

出于好奇,李女士在网上购买一张价值158元的体验馆全场畅玩单人券,并在自己休息时来到该体验馆。

在与其他顾客一起经过简单的热身运动后,李女士便与其他人一起排队体验这个既惊险又刺激的游玩项目。在轮到李女士时,其按照工作人员的指挥,通过仰面朝后的方式,掉进铺有网格的“千层漏”。

可万万没想到的是,由于网格比较稀疏,导致李女士迅速经过第4层平面网格后,就直接下坠至最底部的蹦床床面上,并其导致腰部严重受伤的后果。

李女士被工作人员扶起来后,第一时间到医院接受治疗。可医院却诊断其为腰椎压缩性骨折,并建议其要卧床休息一个月、定期到医院复查。

在医院接受治疗期间,李女士还做了司法鉴定。司法鉴定结果显示,李女士的身体损伤构成九级伤残。

拿到伤残的鉴定报告后,李女士立即收集证据将体验馆负责人告上法庭,要求体验馆赔偿其经济损失。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需就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否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李女士向法院提交了订单购买记录以及其在医院接受治疗记录、司法鉴定报告等相关证据,拟证明自己与体育馆形成合同关系,其因体验馆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其身体受到了伤残后果的损害。

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明确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也就是说,由于司法鉴定已经认定李女士身体损伤构成九级伤残的严重后果,一旦法院支持其诉求,那体验馆不仅要赔偿李女士的医药费、误工费等,同时还要赔偿其伤残赔偿金,且这才是最大的赔偿。

可体验馆却以李女士是成年人,其自愿购票参与体验该项目,且明知该游玩项目的风险为由,认为李女士应当“自甘风险”,自行承担风险以及相应责任。

但一审法院审理后却认为,体验馆是公共游玩场所,其经营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且这种义务不仅仅是包括设备是否安全、有没有定期检查设备等,同时还包括在顾客游玩前,应当进行详尽的安全提示及讲解义务,并对顾客进行必要的示范或培训等。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也就是说,体验馆是公共场所,且“千层漏”是属于极限游玩项目,经营者作为专业人士负有更高的安全保障义务。即事先没有通过必要的示范或培训,来让活动参与者充分认识到该项目的危险性以及如何安全进行运动、遇到危险时如何保护自己,也应当认定为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据此,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定,体验馆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未达到合理限度,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故酌情判定体验馆赔偿李女士20余万。

一审宣判后体验馆不服并提出上诉,但二审法院经审理后也支持一审观点,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有网友认为,这么危险的项目就不应该有。但也有网友认为,成年人应当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后果,不能出事后就全赖别人的责任。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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