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佛山,一男子给情人买了一套房子,妻子得知后要求男子将房子收回。可情人却要收取

乔一下娱记 2024-06-05 11:08:25

广东佛山,一男子给情人买了一套房子,妻子得知后要求男子将房子收回。可情人却要收取50万元后,才同意将房子返还。但情人收了钱后又立马反悔了。男子一气之下,以不当得利为由,将情人告上法庭。可女子却坚称是男子自愿支付的补偿款、房子是自己用工作报酬购买的,与男子没有任何关系。

(来源:广东佛山中院)

陈先生与妻子结婚后经营一家陶瓷厂。经过夫妻俩的努力,陶瓷厂经营得还不错。后来为了打开线上销售市场,夫妻俩经朋友介绍认识了一家传媒公司。

事后妻子便让丈夫陈先生去负责这一块业务。可妻子没想到的是,陈先生𨙸在与该公司年轻漂亮的网络主持人夏女士多次接触后,发展成为情人关系。

两人保持关系三年多后,陈先生在当地给夏女士购买了一套房子。房子登记在夏女士一个人名下。

之前妻子一直都不知道两人的关系,但在工厂负责管理财务的妻子很快就发现了这笔转账记录,并质问陈先生这笔钱的去处,陈先生一开始谎称是给夏女士的借款。但妻子根本不相信这个说法。

最终陈先生向妻子承认了其与夏女士的关系,并承诺会断绝与夏女士的关系、也不再与该公司合作。

得到陈先生的保证后,妻子选择原谅,但妻子坚决要求陈先生一定要收回房子或者钱款,否则离婚。

陈先生不想与妻子离婚,于是要求夏女士将房子先过户给自己,并承诺待“时机成熟时”再给夏女士重新买一套比这套面积更大、位置更好的房子。

但夏女士又不是小三小孩,一听就知道妻子发现了两人的关系。随后夏女士要求陈先生先支付其50万元,然后再将房子过户给陈先生回家向妻子交差。

可陈先生没想到的是,其转了50万元给夏女士后,对方电话不接、信息不回,后来还直接关机了。

本来陈先生拿钱给夏女士买房就已经无法向妻子交差了,这下又搭进去50万。妻子知道后肯定会与他离婚。陈先生只能报警求助,但民警说是民事纠纷。

随后陈先生便收集证据将夏女士告上法庭。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陈先生向法院提交了两人的聊天记录、转账记录以及报警记录等证据,拟证明夏女士将自己的50万元转账据为己有,是不当得利。

民法典第985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可夏女士却坚称是两人的关系被陈先生的妻子知道后,陈先生为了与其和平分手而支付的分手补偿款。

也就是说,夏女士承认之前两人是情人关系,现在已经不是了,分手的条件是陈先生要补偿其50万。

紧接着,夏女士又说,其与陈先生的工厂是合作关系,因为公司提成太高所以其与陈先生私下约定,与公司签订合同时将报酬点数故意降低,然后再私下给夏女士支付故意降低点数所对应的报酬。

夏女士的意思很明确,那套房子是自己用工作报酬购买的,与陈先生没有任何关系,所以自己不可能会答应在收取50万元后,就将房子过户给陈先生。

为了证明自己的说法,夏女士拿出自己与其他几家公司的合同,拟证明自己平时与其他几家公司合作的点数与陈先生工厂合作的点数,明显是有区别的。

可陈先生随即就反驳称,公司的老板是其朋友,在其与夏女士私下有接触前,就已经确定好了点数。

陈先生的意思是,确定合同的点数之前,两人才见过一次面,都没有联系方式。点数之所以会比别人低,是朋友给他的优惠价,与夏女士没有任何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在陈先生能够提供事发几小时后的报警记录及“你赶紧回我电话、这钱都是我向朋友借的、你不愿意过户就把钱先还给我、不要搞出事了、再不回电话我只能报警了”等聊天记录,来反驳夏女士是“分手补偿款”主张的情况下,夏女士就应当继续举证自己的主张,否则将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反驳对方的主张时,应当提交证据证明,否则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一审法院认定夏女士构成不当得利、判定其应当返还陈先生50万元,且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

可一审宣判后夏女士不服,并在提出上诉时称,当时陈先生只是说“这钱都是我向朋友借的、你不愿意过户就把钱先还给我”,但并没有说是多少钱,因此法院不能就此认定陈先生所说的钱就是那50万元。

但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民事诉讼证据证明标准适用盖然性。即法院可以根据在案证据的前因后果并根据社会大众普遍认知来确信哪种可能性更大。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08条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也就是说,在陈先生刚转完50万元就马上报警并说出那段话来判断,其口中所说的“钱”就是那50万。

综上,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应当要注意的是,陈先生与夏女士是情人关系,且陈先生是使用夫妻财产给夏女士买的房子,要是妻子也将夏女士告上法庭,要回的可就不仅仅是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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