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张女士花了27000元买了一块黄龙玉镯,回家仔细一看,玉镯内侧有一个小标签,扯掉后居然发现有裂痕,张女士要求对方赶紧退货,却遭到了拒绝,理由是:购买已经超过30天。
(素材来源于:羊城派)
张女士去云南旅游,被人拉着去看玉镯,当时,张女士并没有想过要买,只是随便看看,不过店员太热情了,不断地给她推荐各式各样的款式,并且还让张女士随便试戴。
看到店员不断地和自己说话,张女士也不好意思不应答,不过她说只是想看看,不想买。
但是,店员并没有因为张女士不想购买而不待见她,而是一如既往地拿各式各样的款式给她看。
张女士觉得自己已经说了不买,那心里也就踏实了,别人再让自己试戴,那就戴吧,反正自己也表明了不买的态度。
就这样,店员给张女士继续推荐玉镯,还拿出他们家的镇店之宝给张女士看。
那是一款非常漂亮的黄龙玉镯,张女士看了前面的玉后,再看这款玉镯时,眼前一亮,感觉确实是不一样,忍不住就问了一句多少钱?
店员说不贵,才3万元,张女士又拿起来仔细看起来,心中特别地满意,还试戴了一下,刚好合适。
店员看出了张女士的心思,于是劝她买下,还说玉是讲究缘分的,既然张女士能够遇到这一款玉镯,并且戴上又那么合适,说明他们有缘分。
张女士也确实特别喜欢,于是就让对方少一点。
店员说这是一款镇店之宝,3万已经是最低价了,如果确实张女士喜欢,她再想办法申请一下,看看可不可以少个几百千把。
于是店员就去和领导申请,最后对方只答应少1000元。
张女士觉得才少1000元,于是就想离开,而店员这时将她拦住,说自己再想想办法,要不然就违规操作一次,帮张女士拼个单,但是让张女士一定保密。
经过一番操作,店员给张女士真的拼成了一个单,最后以27000的价格卖给张女士。
张女士觉得这个价格还是偏贵,不过看得出来,店员已经使出了浑身解数,那就说明这块玉真的值这个价,于是就花钱买下了。
不过她没有急着去戴,怕在旅游途中搬运东西的时候,把玉镯给碰坏了,于是就让店员给她装在盒子里。
可是张女士回到家后,也没有拿出来戴,因为一个月过后,她有一个重要场合,她想到时候才带这块黄龙玉镯。
不过张女士准备要戴玉镯时,她先拿出来供大家欣赏,还说自己买到了镇店之宝,当时讲了好久,别人才以27000买给自己的。
家人们听到后,也拿起来仔细研究起来,突然发现玉的内侧有一个小商标,就问张女士为什么不扯掉?
张女士说这是玉镯的身份,要戴时才将它扯掉,不戴的时候扯它干嘛呢?
可是家人帮她扯掉后,在灯光下一照,怎么发现有裂痕,于是赶紧告诉张女士,说她买到了次品。
张女士的心中一惊,觉得哪里可能呢?于是抢了过去,也仔细地看了起来,居然真的是有裂痕。
于是张女士赶紧联系店家,还拍了图片给对方看,说这是次品,要求退货。
可是店家却说:你都已经买走一个多月了,商品都有退换的期限,过了这个时间,怎么还能退呢?于是拒绝了张女士的要求。
张女士觉得虽然过了一个月,但是她拿回来并没有佩戴呀!再说这玉镯本来就是次品,对方却当做镇店之宝卖给自己,属于是欺诈,必须要求退货。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我们该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一、店家是否属于欺诈行为呢?
作为高档的玉,店员肯定是会经常检查的,所以对于玉有瑕疵,他们绝对是知道的。
并且她们的标识不贴别处,正好贴在瑕疵的地方,这也能证明她们是有意掩盖真相,属于欺诈。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所以综合来看,店家是有意一步一步引导张女士入坑,先营造出这一款黄龙玉镯是镇店之宝,再以申请价格,拼团的方式,让张女士认为这一款玉镯是物超所值,最后让张女士心甘情愿掏钱买下。
二、张女士在这件事当中,有没有过错呢?
作为一个消费者,看到自己满意的玉镯想要购买,那是理所当然的事情,但是在选购商品的时候,我们在不确定它的价值时,至少要把外观质量看好吧!
张女士只听别人说好,连商标下面有没有瑕疵她都不去关心,这可是27000元,并不是27元,购买时一定要将标签撕下,看看所遮盖的地方,到底是不是完好无损的才行。
对于这件事,大家又是如何看待的呢?
余生喜欢你
黄龙玉本来就是噱头[静静吃瓜]270元拿来玩玩还差不多[哭笑不得]27000和田碧玉手镯就挺好了[抱抱]
哎呀 韭菜
如何证明裂痕不是你自己造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