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璧山,一男子家中被入室盗窃后报警,可民警锁定小偷后,小偷却主动找到男子“私了

雪峰说法 2024-07-28 18:09:58

重庆璧山,一男子家中被入室盗窃后报警,可民警锁定小偷后,小偷却主动找到男子“私了”。男子同意后又说服77岁的老父亲并在收了小偷5800元后,父子俩一起到公安机关作虚假陈述,导致小偷被撤案处理。民警根据线索重新对小偷立案调查后,小偷被判刑,男子父子俩也双双获刑。这是为什么呢?

(来源: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检察院)

男子陈某入室盗窃男子唐某家中的财物后,唐某立即报警求助,民警接到报警后,立即对此立案调查。

民警刑事立案调查后,很快就锁定犯罪嫌疑人陈某。

可陈某得知此事后,又主动找到唐某并承认是自己盗窃其家中财物的。唐某得知眼前之人是小偷后,还没来得及指责,陈某就主动提出想要“私了”此事。

陈某表示,其盗窃唐某家的财物也就2千多元,但如果唐某同意帮其隐瞒此事,其可以赔付5800元。

也就是说,唐某实际损失2千多元,但如果其去公安机关撤案的话,不仅可以挽回损失,还可以多得几千元。唐某当时都不带犹豫的,立马就答应了陈某。

事后唐某为了撤案,又和77岁的老父亲唐大爷说起了此事,并让唐大爷与其一起到派出所作虚假陈述,意图让陈某逃脱法律责任。唐大爷也同意后,陈某按照事前约定,先向唐某父子俩支付了5800元。

唐某父子俩拿到钱后,就一起到派出所作虚假陈述,导致陈某被撤案处理,从而帮助其逃脱法律制裁。

但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唐某、唐大爷共同包庇的犯罪事实被发现后,公安机关又重新对陈某盗窃案立案侦查。2023年10月17日,陈某因盗窃罪被判刑。

9月20日,公安机关将唐大爷传唤到案;10月18日民警电话通知唐某后,唐某也被依法传唤到案。

唐某父子俩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1、本来民警已经初步锁定了犯罪嫌疑人陈某,且陈某是属于入室盗窃价值2千多元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当处3年以下并处罚金。

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数额较大的财物或入室盗窃的,构成盗窃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64条第1款明确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也就是说,如果唐某不贪心而答应陈某的条件,也是可以追回自己的损失,可其却为了多得那几千元,结果不仅把自己搭进去了,还将老父亲拖下水。

2、那么唐某、唐大爷最终会受到什么处罚呢?

第一,陈某如实告知唐某其是入室盗窃、唐某得知情况后又将此事告知其父亲唐大爷,因此,唐某、唐大爷父子俩均明知陈某是盗窃案中犯罪嫌疑人。

刑法第310条明确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3-10年有期徒刑。

具体到本案中,唐某、唐大爷均明知陈某是盗窃案中犯罪的人,可二人为了帮助其逃避刑事追究,故意向司法机关作虚假陈述,以证明犯罪的人没有实施犯罪行为,故唐某、唐大爷的行为均构成包庇罪。

第二,唐某、唐大爷到案后认罪认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之规定,二人均可以从宽处理。

第三,唐大爷系已经年满75周岁的人犯罪,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适用《刑法》第17条之1、第67条第3款的规定。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第四、唐某亦有自首情节,亦可以从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8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量刑建议并说明理由;建议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一般应当附有调查评估报告或者附有委托调查函。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量刑提出意见并说明理由。

综上,检察院经审查后,根据唐某、唐大爷二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危害性等,建议法院对二人均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需要注意的是,既然唐某、唐大爷的行为构成包庇罪,那二人从陈某处得来的5800元就是犯罪所得。

也就是说,唐某父子俩因一时贪念,结果不仅仅双双被追究刑事责任,得来的钱也会被公安机关全部依法追缴。真是得不偿失!大家务必要引以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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