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河源,已婚男子跟女技师同居后,又瞧上了女技师的女儿。对女技师女儿用强后,男子涉嫌强奸被刑事调查。过程中,男子女儿出面跟女技师谈和解,以不追究男子跟女技师一起的花费为代价,取得谅解书。万万没想到,男子出狱后,男子妻子竟然将女技师及其女儿起诉至法院,要求她们返还男子给她们的转账2万余元。
(来源: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
本案需要从3年多以前说起,那时,35岁的女子钟某从外地来到当地打工。
经过寻找,钟某选择在一个足疗店从事按摩服务。
工作的过程中,钟某认识了过来消费的55岁的男子陈某。
经过接触、了解,双方渐渐由普通朋友变得不普通起来。
陈某不仅给钟某汇款,让钟某代自己支付生活费、房租、水电费等费用,还跟钟某一起生活、消费。
两人相识不满一年时,钟某家里出了变故,16岁的女儿赵某无论如何不继续上学了。
无奈之下,钟某只能把赵某接过来跟自己一起生活。
过来之后,陈某卖力得表现着,还亲自用微信给赵某转过2000元。
但这一切都有陈某的小心思在里面,终于,在一个多月后的一天凌晨,陈某强迫赵某跟自己发生关系。
赵某不愿意,进行了强烈反抗。陈某没有得逞后,赵某一方选择报案。
由于确实存在犯罪线索,当地警方立即对陈某立案侦查。
陈某到案后,警方对其采取了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陈某被抓后,他的妻子鲁某及女儿小陈自然也知道了这个事情,更知道了陈某跟钟某一起生活消费的情况。
考虑之后,小陈找到钟某、赵某,告诉她们,自己和家人保证不追究陈某与钟某在一起的花费,保证不打扰她们母女俩的生活。
钟某、赵某同意后,小陈给她们出具了含有前述内容的保证书。
又过了2个多月,钟某、赵某与小陈签订了一份《刑事和解协议书》,约定小陈代陈某向赵某赔偿4万元,赵某对陈某予以谅解并出具书面谅解书。
收到款项后,钟某、赵某向小陈出具了谅解书。
有了谅解书后,办案机关对陈某进行了从宽处理,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10个月。
出来之后,陈某的妻子鲁某不乐意了,发现陈某之前给赵某转款的2000元和给钟某转款的25200元后,她把钟某、赵某起诉到了法院,把陈某列为了第三人。
除了要求钟某、赵某返还前述款项后,还要求钟某赔礼道歉、支付2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理由是钟某明知陈某有配偶仍然与其共同生活,这严重破坏了自己的家庭。
对于鲁某的起诉,钟某、赵某当然不同意,她们请求法院驳回鲁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对于本案,法律上怎么评价呢?
从前述案情及双方的主张来看,本案有两个争议焦点,一个是陈某向钟某、赵某转款的行为是否合法有效?一个是如果转款行为无效,钟某、赵某是否有义务向鲁某返还案涉款项?
关于第一个焦点,我国《民法典》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具体到本案中,陈某以无对价的方式向钟某、赵某转款,双方建立了赠与合同关系。
但这种赠与合同关系因侵犯鲁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权、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毕竟转款的金额较高,已经超出了日常生活消费的需要,而陈某跟鲁某还没有离婚,这种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
我国《民法典》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关于争议焦点二,按照前述规定,钟某、赵某是应该向鲁某返还案涉款项。
但是,在这之后,小陈为了陈某能够被从宽处理向钟某、赵某出具了承诺书,签订了和解协议,承诺不再追究陈某与钟某在一起的花费。
这种承诺下,钟某、赵某也向小陈出具了对陈某的谅解书,俨然已经履行了各自的义务。
尽管前述协议是小陈操作的,但从整个事件来看,小陈的行为对钟某、赵某来说是表见代理,实际上是代表鲁某、陈某行为的。
所以,在这种情况下,钟某、赵某就无需向鲁某返还案涉款项。
法院也郑重指出,鲁某此举显然违背诚信原则。
最终,法院确定陈某与钟某、赵某之间的赠与协议无效,但驳回了鲁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对于本案,你怎么看?
寻找真爱共度余生
那谅解书也无效
如愿
这样人渣,先宫了他,再判
任意门
这家人真是不知好歹。
睡不醒
这妻子是外面也有人了?不敢让老公回来所以又想把他送进去?
Sibu
吃相難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