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佛山,李大爷到银行,开心的递上存折,对柜台人员说:"查下有多少,全部取出",30秒后,职员问大爷:"共155元,全部取出吗?”大爷说:“什么155元,我16年前存了55000元”。柜员回复:“我没老眼昏花,难道还看错了?”
(来源:裁判文书网 文中均为化名)
在中国有句老话说"钱财如粪土,仁义值千金",可你看,这位佛山的李大爷却把人命都不顾了。 就因为一笔16年前存款,到银行去取款的时候,发现只剩下155元了,他气的差点心脏病犯了。
55000元存款不翼而飞了,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儿呢? 事情要从他在小区棋局中的一次偶然听闻说起。 那天,众多棋友围着一起畅聊,张大爷笑得格外开心,李大爷好奇报以询问。 张大爷激动地分享道,自己投资的基金赚疯了!耳听兮二者之间,原本还边喝茶边下棋的李大爷突然眼神一亮,准备效仿张大爷,今后也算是日进斗金,那就爽歪歪了! 就这样,第二天,满怀希望的李大爷拿着存折走进了银行,口气笃定地告诉柜员:“把全部款项给我取出来”。 然而,当那个礼貌的工作人员面无表情地告诉他:卡里只剩155元,他的脸色变成了豆瓣酱。 他瞪大了眼睛,声音越来越大:“你瞎了吗? 我16年前存的55000元怎么可能变成了155元!” 很快,张大爷赶到了场,试图用自己的知识和经验解决这件事。然而,银行也拿不出任何证明文件,最后一筹莫展的李大爷,决定将案子诉诸法院。 从法的视角而言,如何对待此事? 1、初审仲裁:维持银行操作正当合规,并驳回李大爷提出的赔偿诉求。 依据《存款合同法条》第7条所规定,双方在执行义务时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以具体行为和书面文件等形式实施履行义务,各方应根据合同的既定规定按期实施义务。 就此案例来看,李大爷曾表示:“只要银行取款符合法规,那么我存折上的金额应及时更新。然而,在近16年中,我未曾动过此笔钱,账户内为55000元,那它如何会少了呢?” 况且,我的钱少了,银行作为服务方,是不是有义务告知我,而不是等我来却的时候,告诉我钱不在了。 而银行则坚决辩驳:作为大型国有商行,我们的系统受到银行监管委员会全程监控,数据完整无误且真实有效;系统明确记录,李大爷在最近三年的时间里存在30余次取款交易,无一不是真实有效。 至于李大爷存折数据未更新的现象,原因则在于他曾进行过存折挂失的手续,因此该笔存折已然失效。 面对银行提供的证据,李大爷无从反驳。最终,法院判决认定银行操作合规且合法,并驳回了李大爷的诉讼请求。 李大爷对此不服,故向上一级法庭提出复议,案件进入二审阶段。 2、二审判题:银行需根据合同约定,赔偿李大爷55000元存款及相应利息。 在二审法庭中,李大爷强烈质疑说,虽然我这里有张存折,而银行也的确有挂失和取款的记录,但没有办法证明是我本人操作的。如果是银行内部人搞鬼篡改了系统信息,那该怎么应对? 基于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第34条,储户在提取未到期的定期储蓄款项时,必须持有存单和个人身份证并本人亲自核签确认。 针对本案,尽管银行交出了系统交易记录,却未能提交包含李大爷个人签字与身份证复印件的证据。 既然不能证明李大爷曾取出存款,则应按照储蓄合同,实行其取款的权益。 按照《存款合同法条》第6条,乙方可依据自身需要,在存款期限内,按甲方的规定条件进行取款操作。 银行则应尊重并遵守该存款合同,协助办理李大爷的相关取款业务。 最后,二审判决银行须归还李大爷55000元存款,并按照存款期限予以支付相应的利息。 3、那么,本案给我们带来怎样的教训呢? 往昔岁月里,老一辈的人更喜欢使用存折进行银行存款,这也是他们多年来养成的习惯。他们心中深信,只要存折在手中,那么资金就是安全可靠的。 本案中,李大爷的存折,已经被声明挂失达三年之久,且有30多起取款记录,是否属于银行内部流程问题,或者是他本人故意设置,我们都无法随意揣测。 在此,我们提醒年纪在60周岁以上的朋友们,必须定期查询和核对存款,每年都进行至少一次的核对,并尽可能将账号与手机进行唯一绑定,这样便可以通过接收相关短信,时刻清楚了解账户的流动情况。 同时,也请广大年轻网友注意,检查一下自己的父母是否存在和李大爷类似的存款状况,抽出时间帮忙查询并及时处理,以免造成不必要的困扰。 有网友说:如果我们连银行都不相信且要每年一转来保障自己存款的安全,那想想都有点怕,这些事的发生,虽是个别现象,但是否有必要更完善金融方面的安全措施呢? 针对这个案例,你有什么看法?欢迎在评论区分享你的观点,一起参与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