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嘉兴,一男子在银行为女儿存入16000元作为大学费用,却不料开学后,只剩八毛
乐观的社会
2024-08-03 13:34:21
浙江嘉兴,一男子在银行为女儿存入16000元作为大学费用,却不料开学后,只剩八毛六。流水显示,每次扣50元,扣了300多次。男子大惊,找银行,得到的答复是扣除费用合法合规。记者跟踪,银行工作人员嚣张的说,这没有什么新闻热点,不要套我的话。 (案例来源:1818黄金眼) 徐先生的女儿考上了大学,这本来是一件很开心的事情,但是最近的遭遇却让徐先生开心不起来。 原来,徐先生为了女儿上大学方便,便存了16000元到自己的一张卡上去,将卡交给女儿,作为大学学费以及其他必要的生活开支。 可是女儿需要用钱,取款的时候,发现卡里只剩8毛6了,16000不翼而飞。 听到这个消息,徐先生惊愕不已,赶忙来到银行询问,可银行工作人员却推三阻四,不愿意正面回答。 万般无奈之下,徐先生让银行打出流水,通过查看,发现16000元不是不翼而飞,而是被人扣走了,每次扣50元,扣了300多次。 这下徐先生懵了,扣什么可以一直扣300多次呢?而银行却不发短信提示,不加以阻止呢? 可银行工作人员却说,这个扣款是合法合规合理的,是徐先生主动授权的。 原来当时徐先生的女儿读高中,徐先生将自己的银行卡与女儿的饭卡绑定,当女儿的饭卡没钱时,便会从自己的银行卡里圈存50元。 这的确是徐先生授权绑定的,可现在女儿已经高中毕业了,为什么还会扣?而且一扣就扣300多次? 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徐先生对此质疑。可银行工作人员却踢皮球说,这是你与高中学校的事情,你应当去找他们,而不是找我银行的麻烦。 徐先生当然对此不能同意,钱是从你们银行这里划着的,而且一扣就是300多次,明显是不合理的。 可银行就是不返还16000元,徐先生对此也没有办法,最后徐先生万般无奈之下找来了记者。希望通过记者曝光,能迫使银行承认错误,将16000元返还。 当看到记者来采访,银行工作人员却嚣张的说,我们已经与徐先生说好了,这里没有什么新闻热点,你们也不用套我的话。 可记者还是想要询问,银行工作人员却不耐烦的说,这是我们与徐先生的事情,与你们记者没有什么关系。 看着银行工作人员软硬不吃,记者威胁说要将此事向银监会投诉。这下他们慌了,连忙叫出经理来接待。 经理话里话外的意思都是说,他们知道这件事情,而且也知道事情的来龙去脉,但是他们不方便说,经理表示会尽快处理。 当初徐先生表示要换一张卡,可是银行工作人员却说,这张卡同样可以办理存款和支出业务,劝徐先生打消这个念头,这才导致了后面发生被扣16000元的怪事。 后来银行回复说,是由于与高中学校合作的第三方公司进行扣款的,现在已经将16000元返还回徐先生账户里,并且解绑了与高中学校食堂饭卡的绑定业务。 那么从法律上如何看待这件事情呢? 1.高中学校将16000元划走,当然属于不当得利。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徐先生银行卡与高中学校食堂办理了绑定业务,授权高中学校食堂可以从徐先生银行卡里圈存50元,但是也没允许一下就圈存300多次啊。 当初的约定是徐先生女儿饭卡不够钱了,每次圈存50元,就算高中学校食堂不知道徐先生女儿已经毕业了,要圈存也圈存50元,圈存满了50元,那剩下的300次就不允许再圈存了。 高中学校食堂,将徐先生卡上16000元圈存走,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是不当得利,徐先生当然有权要求其返还。 可是如果高中学校食堂不愿意返还,那徐先生还需要去法院起诉,耗时费力,得不偿失。 况且这个错误是银行造成的,所以徐先生直接找银行。 2.银行需要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保障存款人的存款安全。 《商业银行法》第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侵犯。 徐先生将16000元存到银行,那么银行作为保管人,就应当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存款人的金钱不被他人随意扣划。 虽然徐先生的银行卡与高中学校食堂有扣划的约定,但是像这种每次扣50元,频繁的扣划了300多次,显然属于异常交易,银行却竟然没有注意到,没有提醒徐先生,显然是失职。 可银行工作人员踢皮球推脱责任,让徐先生找高中学校食堂,显然是错误的。 由于银行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那么徐先生当然是找银行,至于高中学校食堂,那就应当由银行去交涉。 3.银行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银行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没有尽到提醒告知义务,银行具有过错,导致第三方将徐先生卡上16000元扣走,那么银行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幸好,银行经过沟通,顺利的将16000元追回来了。 对此您怎么看? 欢迎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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