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男子在网上购买一辆二手新能源车,刚买回来4天,就发现是泡水车。男子悄悄做了一件事后,起诉到法院,要求卖家退还45000元车款,支付3倍赔偿金135000元,鉴定费等各项损失5458元。开庭那日,卖车人没有到场,法院这样判了!
(案例来源:今日说法)
早上,容诚打着哈欠去看电车的电是否充满?却诧异地发现,这一夜充电,根本没充进去。
他一个激灵,睡意全消。
他这新车才刚买来第四天,就出现这种现象。这麻烦可就大了。
他想把车子开去维修。结果却发现车子根本无法启动。
荣诚心中咯噔一声,叫来拖车,把车子拖去品牌官方维修店修理。
师傅检测一番后,打开电池。看到里面的生锈痕迹后,问他:“你这车子泡过水?”
他说不知道。
师傅奇怪地问:“你自己的车子,泡水没泡水,怎会不知道?”
容诚解释,这是他在网上买的车子,刚买回来第四天,就成这个样子,实在出乎他的意料。维修师傅唏嘘一番,建议他请专业机构鉴定一下。
容诚听从师傅的建议,然而鉴定结果却让他傻眼:该二手车为重大事故车和泡水车。
他后悔不已,早知这样,就不在网上买了。
他早想买一辆某品牌二手新能源车,于是就在网上查找,结果还真被他发现一辆二手车,车是红色的,看着很喜庆,标价只要50000元。
容诚很满意,跟车主沟通,对方是山西的,因为做生意亏钱了,想卖车抵债,车是新车,只开了20000多公里,如果不是急需用钱,谁会舍得卖?
两人一番讨价还价,最终确定45000元。
荣诚生怕夜长梦多,当即就支付45000元。把这辆车收入囊中。
但是,当他冷静下来,才发现自己付钱太冲动了,山西和广州路途遥远,车子又不是小物件,他应该先看到车子,再买。
当晚,他一夜未眠,生怕买到不好的车,第二天一大早,他就奔赴山西,他要实地验车,确保质量。
在山西,他受到车主贺亮的热情接待,他看到新车比照片中还要好看,心里很满意,很快结清了所有手续。
回家后的第一件事,他通知朋友来看车,大家都说这样的新车,起码可以多卖2万,这个价格,真是合适了。
当晚,容诚兴奋得一夜无眠,第二天就开车去送货,当他开着车子行驶在那条已经被他走了很多次的公路上时,心中有了别样的成就感。
谁知他的兴奋只维持了三天,第四天车子就出现问题,怎不让他恼火?
容诚虽然气愤,却也保持着该有的理智,他知道对方这么做已经构成欺诈。但对方是个人还是经营者,还需要去甄别。
于是,他悄悄登录原来的那个平台,想看看贺亮是否还在卖车。
容诚认为,如果贺亮是普通人,他卖掉那辆车后就会销声匿迹,那贺亮的欺诈行为只是他个人,自己需要让他退还购车款就行。
可如果贺亮继续在平台上卖车,就说明他是商家,冒用个人名义,是为了方便卖车,那贺亮的行为,就构成消费者退一赔三的欺诈行为。
结果,他看到贺亮依旧在卖车。便确认了心中想法。
虽然知道自己可以要求对方退一赔三,但一来想到距离太远,打官司不方便,二来抱着做人留一线的想法,想通过平台干预,让贺亮退还他的45000元。
遗憾的是,他的好心,贺亮并不领情。整整一年时间,事情都未解决。
于是,容诚一怒之下起诉到法院,不但要求贺亮返还45000元购车款,还要求贺亮支付三倍赔偿金,135000元。另外,还要赔偿他车辆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5458元。
奇怪的是,开庭那日,贺亮没有到场,而是以视频的方式参加庭审。
那这件事在法律上该如何解读?
1、贺亮的行为,违背诚信原则。
《民法典》第七条规定: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贺亮卖车,跟容诚签订买卖合同,并接受人家的45000元购车款,可他却给人一辆事故车。他的行为,有违诚信原则。
2、贺亮的行为,构成欺诈吗?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简称为知情权。
贺亮的车子,是重大事故车,他在售卖的时候,应如实告知容诚,这是他的义务,也直接关系到荣诚对这辆车子的选择权。
可他却隐瞒了这件事,他的行为,构成欺诈。
3、容诚要求退一赔三,法院会支持吗?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只要确定贺亮是经营者,确定贺亮在跟荣诚的交易中存在欺诈,荣诚就有权利提出三倍的惩罚性金额,法院也会支持他的。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现有证据,平台尽到基本的审核义务,不用承担责任。贺亮的行为却构成欺诈。
综上,法院判决:贺亮在判决生效期间,返还容诚4.5万购车款,并赔偿13.5万。
一审判决后,贺亮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对此,你怎么看?
(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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